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刘**、杜**、汪**、杜**、刘*与被执**中心小学、刘*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景洪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刘**、杜**、汪**、杜**、刘*与被执**中心小学、刘*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7日作出的(2012)景民一初字第521号民事判决书、西双版**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的(2015)西*一终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款164179.8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诉讼费112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依法扣划被执行**心小学在景洪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普文信用社的存款167662.82元(含执行款本金164179.82元、受理费1120元、执行费2363元)。申请执行人刘**、杜**、汪**、杜**、刘*自愿放弃要求被执行**心小学、刘*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请求。本案全额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执行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15)景执字第1005号案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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