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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中天**有限公司与华丽琼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云南中天**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华丽琼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申请人云南中天**有限公司诉称: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5年5月31日到期后,被申请人不愿续订劳动合同而单方面离职,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五款之规定,其无需支付被申请人经济补偿金。昆明市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的(2015)西劳裁书第103号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被告辩称

被申请人华丽琼辩称:仲裁裁决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昆明市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于2015年11月6日就华丽琼诉云南中天**有限公司,要求该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一案作出(2015)西劳裁书第103号裁决,裁决由云南中天**有限公司支付华丽琼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736元。云南中天**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裁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申请人云南中天**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所诉系案件事实问题,且其并无证据可以证实(2015)西劳裁书第103号仲裁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故对其申请,本院予以驳回。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云南中天**有限公司撤销(2015)西劳裁书第103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申请人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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