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公三刑诉(2015)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张*、李**,被告人刘*及其辩护人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在庭审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及其代理人张*、李**当庭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刘*的附带民事诉讼。在审理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杨**与被告人刘*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由刘*的家属代刘*赔偿附事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杨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万元(其中15万元已支付,另5万元于2017年2月1日前付清)。经审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杨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人刘*的附带民事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杨*甲撤回对被告人刘*民事赔偿的起诉。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