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3杨占啟诉芒市林业局信息公开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啟诉被告芒市林业局信息公开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依法追加复议机关德宏州林业局为共同被告,因芒市林业局已将原告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书面告知了原告,因此原告于2015年6月1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杨**减半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