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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县非公有制企业贷款担保资金理事会与姚宗留担保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牟定县非公有制企业贷款担保资金理事会与被执行人姚**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1月31日立案受理。依据(2001)牟经初字第127号民事调解书,姚**应赔付牟定县非公有制企业贷款担保资金理事会担保贷款本息172699.36元,并自2001年9月16日起按日万分之三的利率承担借款本金16万元的逾期利息至清偿之日。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姚**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于2002年12月30日中止执行。2009年清理积案过程中本案恢复执行,亦因姚**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于同年3月27日终结执行。2015年8月4日,牟定县非公有制企业贷款担保资金理事会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姚**自愿将其经营的原牟定县安乐加油站1593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地下附属设施、房屋的所有权变现的三分之二价款抵给牟定县非公有制企业贷款担保资金理事会,以清偿其所欠担保贷款。不足部分牟定县非公有制企业贷款担保资金理事会不得再向姚**追偿。现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01)牟经初字第127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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