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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金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严艳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9日、5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徐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金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6月经人介绍认识并恋爱,后于2009年2月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随后补领结婚证。婚后于2010年8月生育一子徐**。婚后几年,因被告好逸恶劳、好赌等恶习导致夫妻争吵不断,矛盾加深。原告被迫于2012年3月到外地打工,在2012、2013年先后寄给被告4万余元,希望被告能改掉恶习,体谅原告,但被告既未将钱用于家庭,也未用于孩子的教育,而是用于赌博和吃喝玩乐,并让孩子辍学。被告对父母、孩子都不管不顾,原告多次劝被告均无果,被告的行为让原告彻底灰心。原、被告因认识时间短,了解不够,加之双方年龄相差15岁,没有共同语言,婚后也未建立牢靠的夫妻感情,现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一、准予原告金某某与被告徐某某解除婚姻关系;二、婚生子徐**(2010年9月2日生)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原告自行承担。三、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共同建盖的畜圈4间(价值2万元)归被告所有,由被告补偿原告1万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身份证1份;2、婚姻登记审查表1份。

被告辩称

被告徐*某辩称,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经过恋爱,双方都充分了解对方后才登记结婚,婚前有深厚的感情基础,婚后感情也较好。婚生子徐*甲自2010年9月2日出生后一直随被告生活。被告对原告及儿子都是比较关爱,且不存在好逸恶劳、好赌如命情形。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可能。双方通过协商、沟通是可以改善问题的。婚生子徐*甲尚小,离婚对其身心健康不利,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2、畜圈4间确系婚后修建,但原告于2013年不辞而别,没有尽到子女、妻子及母亲的责任,不应分割畜圈份额。3、婚生子徐*甲自出生后一直随被告生活,如判决离婚,婚生子徐*甲由被告抚养教育,抚养费被告自行承担。4、被告徐*某针对其辩解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结婚证2份,2、出生医学证明1份;3、户口本1份。

本院查明

经过庭审和质证,本院确认本案法律事实如下:原告金某某与被告徐某某于2010年1月12日在楚雄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一般。双方于2010年9月2日生育一子徐**。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于2013年2月外出打工。

本院认为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庭审和质证,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

本院认为,原告金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系自愿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与交流,多关心体谅对方,正确处理好夫妻关系,夫妻是能够和好相处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金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某某承担(已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楚雄彝**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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