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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构件厂与云南建工集**峡产业集聚区摩云社区及配套工程施工项目部、云南**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门峡金**能预制构件厂(以下简称金**能构件厂)与被告云南建工集**峡产业集聚区摩云社区及配套工程施工项目部、云南**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能构件厂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金**能构件厂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三门峡金光华能预制构件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6090元,减半收取304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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