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李*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初字第136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申请执行人张**在张**遗产范围内偿还借款及案件受理费145600.00元,申请执行费2084元。

本院认为

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张**已死亡,被申请执行人张**明确表示,放弃对张**遗产的继承,本院对张**名下财产已处置变现并发还,发还申请人73259.77元。未执行72340.23元,现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2015)安*初字第13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