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诉段纪波陈**中国太平洋**元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诉被告段**、陈**、中国太**份有限公司xxx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xxx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17日、2015年12月2日、2015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杨**及委托代理人和勃、万*,被告段**、被告陈**的委托代理人刘*,被告太平洋xxx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5年5月28日14时40分,段**驾驶云FE6158号车行至xxx高速公路K48+100M处时,与杨**驾驶云AH5Z99号车相撞,致使杨**受伤,车辆受损。此事故经云南省**察总队高速公路交巡警支队xxx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段**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伤后住院治疗,原告伤情经鉴定伤残等级八级,需后期治疗费8000元。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医疗费7046.79元+1394元+1443.70元+1319.60元=11204.09元、残疾辅助器2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天×100元=800元、营养费60天×50元=3000元、护理费1120元+30天×100元=4120元、残疾赔偿金24299元×20年×30%=145794元、后期治疗费8000元、误工费97天(计算至定残前一天)×(7000元/月÷30天)=22633元、鉴定费1900元、交通费1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人×16268元×20年÷2人×30%=48804元、精神抚慰金6000元、车辆施救费700元、车辆维修费134554元、车辆鉴定费15000元,上述费用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超出部分由其他被告连带赔偿。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段**辩称,我只是打工的,事发后支付原告8000元,支付停车费、施救费5200元。

被告陈**辩称,原告费用应由保险公司赔偿,不足部分由段**赔偿,段**当时借用车辆。

被告太平洋xxx支公司辩称,云FE6158号车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5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公司愿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鉴定费、诉讼费不属保险赔偿范围。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一、身份证一份、户口簿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欲证明原告主体,原告系城镇人口,事故责任。

二、成都**总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一份、出院记录一份、出院证一份、护理证明一份、收费票据八份、结算票据一份,xxx县人民医院出具收费票据二份,云南省急救中心出具收费票据一份,xxx莲花骨伤科门诊部出具收费票据九份,欲证明原告伤情,原告伤后住院需人护理。

三、收条一份、欲证明支付护理费1120元。

四、发票一份,欲证明支付残疾辅助器费2500元。

五、xxx正大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收费票据三份,欲证明原告伤情经鉴定伤残等级八级,需后期治疗费8000元,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六、xxx县xxx镇xxx村委会出具丧失劳动能力证明一份、门诊病历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户口簿复印件一份、临时居住证一份,欲证明被扶养人谭**现随原告生活,丧失劳动能力,居住在城镇。

七、劳动合同书一份、组织机构代码证一份、营业执照一份、证明一份,欲证明原告月收入为7000元。

八、发票一份、欲证明支付施救费700元。

九、发票联十九份,欲证明产生交通费1000元。

十、修理清单九页,欲证明产生车辆修理费134554元。

经质证,被告陈**表示对证据一、五、八无异议。对证据二、三无异议,原告医嘱中无加强营养说明及专人护理说明。对证据四发票无医嘱说明。对证据六村委会出具丧失劳动能力证明无效,谭**年满59周岁,在城镇居住未满一年。对门诊病历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其证明观点。对证据七劳动合同书书写有瑕疵与实际工作情况不符。原告应提交相应工资表、完税证明,对证明不认可。对证据九无法证明其用途。对证据十没有发票等证据佐证,修理费过高,对证据十不认可。

经质证,被告段**表示质证意见与陈**一致。事发时自己为陈**运输货物。

经质证,被告太平洋xxx支公司表示基本同意陈**质证意见。对证据二、三中手写等不规范发票不认可。对收条不认可。对证据五中劳动能力鉴定意见与本案无关不认可。

本院对双方无争议的证据一、八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证据二中结算票据载明复印病历,原告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该票据与本案存在因果关系,故对结算票据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证据二中其余证据印鉴齐全,内容形式符合证据的构成要件,且出院记录中载明,若有不适则立即就诊。故对证据二中其余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对证据三、四、九、十因收条出具人未出庭予以佐证,无相应医嘱对残疾辅助器费发票予以佐证,无其他证据对交通费发票予以佐证,无发票等证据对修理清单进行佐证,故对证据三、四、九、十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证据五中残疾等级鉴定意见、后期治疗费鉴定意见鉴定依据合法,故对证据五中残疾等级鉴定意见、后期治疗费鉴定意见及相应鉴定费,本院予以采纳。对证据五中劳动能力鉴定意见鉴定依据与本案无直接因果关系,故对证据五中劳动能力鉴定意见及相应鉴定费与本案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证据六谭**年满59周岁,村委会出具证明、门诊病历不能证明谭**丧失劳动能力,且原告未提交其他证据佐证自己的主张,故对证据六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证据七印鉴齐全,故对证据七的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

经被告段**申请,本院依法到晋宁**卖局调取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询问笔录一份。

经质证,原告对上述处理决定书、询问笔录无异议,表示段纪波系陈**雇员。

经质证,被告段**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询问笔录无异议,表示自己是陈**的雇员,事发时为陈**运输货物。

经质证,被告陈**、太平**支公司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询问笔录无异议。

本院对双方无争议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询问笔录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纳。

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xxx旭坤司法鉴定所对云AH5Z99号车因此次事故损失进行鉴定。

xxx旭坤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司法鉴定许可证一份、发票一份,表明定损车辆修复费用表现出市场价值为91000元,鉴定费15000元。

经质证,原告对鉴定意见书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修复费用金额,修理费用应按修理厂实际报价计算,鉴定采用平均标准,未在定损车辆维修点询问。原告支付鉴定费15000元。

经质证,对鉴定意见书真实性无异议,鉴定意见书表示原告修理费用过高。鉴定是原告申请进行,鉴定费用与原告所诉费用存在差异。鉴定费用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经质证,对鉴定意见书真实性无异议,车辆损失应按我公司与被告段**签订定损协议确定,鉴定费不属保险赔偿范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xxx旭坤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许可证、发票,印鉴齐全,内容形式符合证据的构成要件,故对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许可证、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段**、陈**、太平**支公司未向本院提交其他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8日14时40分,段**驾驶云FE6158号车行至xxx高速公路K48+100M处时,与杨**驾驶云AH5Z99号车相撞,致使杨**受伤,车辆受损。此事故经云南省**察总队高速公路交巡警支队xxx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段**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伤后住院治疗,原告伤情经鉴定伤残等级八级,需后期治疗费8000元。被告段**支付原告8000元,支付停车、施救费用。段**系陈**雇员,事发时从事职务行为。云FE6158号车在被告太平洋xxx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50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原告具体损失?2、被告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车辆损失鉴定费如何承担?3、被告段**支付医费用如何处理?争议焦点1、对原告伤后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后期治疗费8000元、残疾赔偿金145794元、施救费700元,原告提交了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了自己的主张,故对原告伤后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后期治疗费8000元、残疾赔偿金145794元、施救费700元,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伤后医疗费,根据原告提交诊断证明、收费票据等证据,本院认定为11027.09元。对原告主张残疾辅助器具费2500元、营养费3000元、护理费用112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8804元、车辆维修费134554元,原告未能提交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故对原告主张上述费用,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提出护理期为30天,计算标准为每天100元的诉讼主张,因原告未能提交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故对原告提出护理期为30天,计算标准为每天100元的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提出误工费计算标准为7000元÷30天的诉讼主张,原告虽提交劳动合同、证明,但原告提交证据不能证明原告误工费具体损失情况,故对原告提出误工费计算标准为7000元÷30天的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伤后护理费、误工费计算标准,参照有关规定,本院认定为每天67元。根据原告提交护理证明,对原告伤后护理期,本院认定为住院8天,原告伤后护理费为8天×67元=536元。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2015年5月28日事故发生,2015年9月3日鉴定机构做出鉴定意见书,故对原告主张伤后误工期97天的诉讼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伤后误工费为97天×67元=6499元。对原告伤后因残疾等级、后期治疗产生伤情鉴定费,本院认定1300元。对因劳动能力鉴定产生鉴定费600元,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伤后交通费,原告虽未提交充分证据,但考虑到原告伤后确需支付部分交通费,对原告伤后交通费,本院酌定400元。对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此次事故对原告生活带来影响,故对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本院酌定3000元。对原告车辆修理费,根据xxx旭坤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本院认定为91000元。对原告提出不认可鉴定中修复费用金额,修理费用应按修理厂实际报价计算,鉴定采用平均标准,未在定损车辆维修点询问的诉讼主张,因原告未能提交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故对原告上述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太平洋xxx支公司提出修复费用,应按自己与被告段**签订定损协议确定的诉辩理由,因被告太平洋xxx支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自己的理由,故对被告太平洋xxx支公司上述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争议焦点2、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本院认定,被告太平洋xxx支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对原告具体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晋宁县烟草专卖局出具询问笔录,事故发生时,段**为陈**雇员,从事雇佣活动,此次事故中段**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故本院认定,超出保险范围外原告具体损失,由被告陈**、段**连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鉴定车辆损失产生鉴定费用15000元,因本案产生,应由被告陈**、段**按比例连带承担10500元,剩余辆损失产生鉴定费由原告自行承担。争议焦点3、对被告段**支付原告8000元,应在被告陈**、段**赔偿责任中扣除。对被告段**支付停车费、施救费,因本案中段**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且原告未主张被告段**支付停车费、施救费,故对段**支付停车费、施救费,本案中本院不做处理。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最**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杨**医疗费11027.0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后期治疗费8000元、护理费536元、误工费6499元、残疾赔偿金145794元、交通费4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元、施救费700元、车辆维修费91000元,以上合计267756.09元,由被告中国**份有限公司xxx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杨**人民币172000元。

二、原告杨**医疗费11027.0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后期治疗费8000元、护理费536元、误工费6499元、残疾赔偿金145794元、交通费4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元、施救费700元、车辆维修费91000元,以上合计267756.09元,扣除被告中国太**份有限公司xxx支公司将赔偿的172000元,余款95756.09元,伤情鉴定费1300元,车辆损失鉴定费10500元,合计107556.09元,扣除已支付8000元,由被告陈**、段**连带赔偿原告杨**人民币99556.09元。

三、驳回原告杨**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一、二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7156元,减半收取3578元,由原告杨**承担1073元,由被告段**、陈**连带承担25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昆明**民法院。

如果在本判决生效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