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富诉被告四川省**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钟*富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钟**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没有规避国家法律和侵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5.00元,减半收取为222.50元,由原告钟**负担(已付),剩余222.50元退还原告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