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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勐腊县人民检察院以腊检公诉刑诉(2015)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勐腊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及其辩护人粟实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勐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至2015年8月期间,被告人张*多次向吸毒人员王*、赵某某甲、郑某某、伞*出售毒品”小红豆”。2015年8月26日,侦查人员在云南省勐腊县勐满农场一分场八队将被告人张*抓获。经对王*、赵某某甲、郑某某、伞*的尿液进行检测,结果均呈冰毒阳性。

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相关书证、检测报告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是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量刑幅度范围内处以被告人刑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对公诉机关起诉书的指控事实及定性地异议。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起诉书的指控罪名无异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无犯罪前科,其犯罪对社会危害不大,情节不严重;2、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3、被告人是帮助其他吸毒人员携带毒品,其没有获利;4、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协助公安机关抓捕两名犯罪嫌疑人,有重大立功表现,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至2015年8月期间,被告人张*在勐腊县勐捧镇周边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小红豆”。2015年8月26日,公安民警在云南省勐腊县勐满农场一分场八队将被告人张*抓获。

经吸毒人员王*、赵某某甲、郑某某、伞*等人指认,被告人张*曾向其贩卖过毒品”小红豆”(冰毒)。被告人张*归案后,供述了自己向他人贩卖过毒品”小红豆”的事实、经过。

经检测,被告人张*及吸毒人员王*、赵某某甲、郑某某、伞*的尿液检测样本结果均呈冰毒阳性。

另查明,被告人张*归案后,向公安机关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户口及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及其前科情况。

2、抓获经过,证实抓获被告人的事实、经过。

3、被告人张*的供述和辩解,证实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对其的第三次讯问及庭审中供述称,其曾向他人贩卖毒品的事实、经过;在其他次讯问中供述自己没有贩卖过毒品的事实。

4、证人王*、赵某某甲、郑某某、伞*的证言,证实证人吸食毒品”小红豆”的事实,及证人曾向被告人购买过毒品”小红豆”的事实、经过。

5、证人赵某某乙的证言,证实证人曾向被告人贩卖过毒品”小红豆”的事实、经过。

6、涉案证人及被告人相互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涉案证人从不同人员的免冠照片中,辨认出向证人贩卖毒品的被告人的事实、经过;被告人从不同人员的免冠照片中,辨认出向被告人购买过毒品的涉案证人的事实、经过。

7、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涉案吸毒人员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事实。

8、现场检测报告书及检测照片,证实经检测,被告人张*及涉案证人赵某某乙、王*、赵某某甲、郑某某、伞*的尿液检测样本结果均呈冰毒阳性的事实。

9、情况说明(公安机关出具),证实涉案人员的身份信息情况及公安机关的处理情况;被告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向多人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向公安机关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应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结合案情,本院予以被告人减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过重,本院不予采纳。本院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惩罚犯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7日起至2018年1月26日止),并处罚金20000元(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次日起十日内缴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双版**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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