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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丘北县人民检察院以丘检公诉刑诉(2015)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盗伐林木罪,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5年10月12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丘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辩护人王**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丘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份,丘北县树皮乡则则租村民委法果村小组的王某某到法果村蚂蚁坡(地名)国有林内砍树、开荒,把砍伐的林木拉回家自用,开垦出来的林地已种植农作物,并打算租给兄弟杨某某栽三七,收取定金1000元现金。经鉴定:被开垦林地面积为1.1533公顷(17.3亩),经清点:被砍伐云南松幼树953株。

公诉机关当庭列举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对被告人王某某定罪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列举的证据均无异议。

辩护人王**对公诉机关指控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盗伐林木不是为了盗卖,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偶犯,请求法庭对被告人王某某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到法果村蚂蚁坡(地名)国有林内砍树、开荒,把砍伐的林木拉回家自用,开垦出来的林地已种植农作物,并打算租给杨某某兄弟栽三七,收取定金人民币1000元。经鉴定:被开垦林地面积为1.1533公顷(17.3亩),经清点:被砍伐云南松幼树953株。

上述事实,有当庭质证并确认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记录案件来源。2.户口证明、前科劣迹证明:证明王某某身份;王某某案发前在本辖区内无违法犯罪记录。3.到案经过:2013年9月17日13时许,丘北县森林公安局平寨派出所民警口头传唤王某某到树皮乡林业站接受调查。4.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证明:记录2014年8月27日,王某某被丘北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日被释放。5.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2013年11月20日,丘北县森林公安局调取洗马塘国有林场林权证。6.国有山林权证复印件、证明:记录蚂蚁坡(地名)林地是国有林,属洗马塘国有林场所有;2013年5月份,王某某到洗马塘国有林场的蚂蚁坡(地名)开垦林地、砍伐林木,未办理相关合法手续。7.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分别记录第一案发现场位于丘北县树皮乡法果村东北方的蚂蚁坡(地名);第二案发现场位于”宏周黄牛产销专业合作社”厂房堆木料地点。8.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记录王某某对蚂蚁坡开荒现场及堆木料场地进行了辨认。9.被告人王某某供述:2013年5月份,其请一辆挖掘机去蚂蚁坡开荒,开荒的林地属洗马塘林场的国有林地。其开荒的林地里有桉树、松树,桉树是其栽的,松树是自然生长的,这些树都被其挖完了。被其挖掉的树及树疙瘩有的被其送给杨*良家拿去做柴火烤酒,其拉了一车去丘北卖,有几车枝丫其拉到法果村的”宏周黄牛产销专业合作社”里面堆放着,好点的树其请人把树皮剥了,准备拿来做辣子杆。被其砍伐的小松树经现场清点共953株,开荒出来的土地经测量有17.3亩。开出来的地现在被其撒荞了。地被其开出来后,阿**的杨*乙找其租地栽三七,租金78000元,支付其1000元定金。其去开荒、去砍树没有到林业主管部门办得相关合法手续。10、证人姜*某、张某某证言:分别证明2013年5月份,王某某到洗马塘林场国有林地蚂蚁坡(地名)砍树、开荒。松树是国有林木,桉树是王某某为了想占有国有林地而私自拿去栽在国有林地里的。被砍的松树大部分是小松树,王某某把大的松树砍了拉回家,后王某某请挖掘机去把地开出来,小的松树被挖掘机挖了埋在地里,桉树少,王某某栽的时候成活率不高,砍完后就拉回家去了。不好的松树,王某某拉回家堆放在”宏周黄牛产销专业合作社”厂房背后,好的松树王某某请人把皮削掉做材料堆在厂房里,有的被王某某拉去卖了。王某某开荒出来的地租给阿**村的杨*乙栽三七,租金78000元,有一部分地被王某某撒荞在里面。王某某是村干部,他去砍树、开荒,群众反映非常强烈,要求上级部门下来调查处理。11.证人黄某某证言:2013年5月份,王某某到洗马塘林场的国有林地内蚂蚁坡(地名)砍树、开荒。王某某开荒出来的地租给阿**村的杨*某栽三七,租金78000元。王某某砍伐的林木和开垦的林地有无林权证其不知道。王某某是用挖掘机去开荒的,群众反映非常强烈,要求上级部门下去调查处理。12.证人张某某证言:2013年5月份,王某某请挖掘机到洗马塘林场国有林地开荒,还挖着其家的2000多棵杉木树。王某某开荒的地上有松树,被王某某挖掉的松树要有几万棵,王某某开荒出来的地已种上荞了,群众反映非常强烈,要求上级部门下去调查处理。13.证人姜*甲证言:2013年5月份,王某某在蚂蚁坡用挖掘机开荒,王某某开荒的林地,权属洗马塘林场所有。林地上都是松树,王某某开出来的地有一部分王某某拿来撒荞。14.证人杨*某证言:2013年6月份,其哥杨*甲租王某某新开荒出来的一块地栽三七,其与杨*甲合伙栽三七。杨*甲与王某某谈成租金70800元,已支付定金1000元。15.证人杨*甲证言:2013年6月份,其租王某某的一片地,打算哥几个合伙栽三七,地是王某某新开出来的林地,林地里面有好多刚挖出来的树疙瘩。其与王某某谈成一片地的租,租金70800元,并支付定金1000元。其与王某某没有协议,只是口头协议。后王某某不想租地给其,把1000元定金退还其。16.证人陈某某证言:2013年5月份,其弟王某某在蚂蚁坡(地名)用挖掘机开荒,开荒后叫其去拉他挖出来的树疙瘩回来烤酒,不要钱。17.证人周某某证言:2013年5月份,王某某告知其说他去开荒,开荒的地是他以前栽桉树的,按树不好他要把树挖掉。王某某开荒的林地上有松树和桉树,王某某挖地时砍掉的桉树、松树有一部分拉来堆放在合作社里,松树都是小松树,王某某还请人来把松树皮削了做三七杆。18.证人邝某某证言:2013年5月左右,王某某在洗马塘林场的蚂蚁坡开荒。案发后,王某某打电话给其叫其帮他说情。因洗马塘林场有林地在法果村附近,其去巡山护林时经常去找王某某,所以和王某某熟。王某某开荒的地,的确是在洗马塘林场界线内。19.证人杨*乙证言:证明其弟杨*甲、杨*某跟法果村的王某某租了一块地准备栽三七,杨*甲支付王某某定金1000元。后其到法果街上遇到王某某,王某某跟其说叫杨*甲来退他的定金,现在他的地不租了。其说定金其带给杨*甲就行,因其回家没几天就生病住院,忘记跟杨*甲说退钱的事。20.证人杨*丙证言:2013年6月份,王某某请挖掘机开荒,砍得一些小松树,王某某叫其、杨**去削皮做三七杆,王某某去开荒的那片林地权属洗马塘林场所有。21.证人李某某证言:2013年7月份,其请广西一个开挖掘机的人跟其到法果菊花厂背后的蚂蚁坡的坡顶开荒,其去开荒的这片林地权属洗马塘林场所有,王某某在其开荒下边的山腰处开得一片地。22.鉴定意见:记录被开垦林地面积为1.1533公顷(17.3亩);经清点:被砍伐云南松幼树953株。23.鉴定意见通知书:记录已将鉴定意见告知双方当事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最**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被告人王**为将法果村蚂蚁坡(地名)国有林地开垦后租赁给他人栽种农作物,将该片林地上的林木砍伐并对该地进行开垦,导致林地原有植被严重毁坏,经鉴定面积为1.1533公顷(17.3亩),数量较大,故其砍树、开垦林地的行为符合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犯罪特征及构成要件,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王**砍树、开垦林地的行为属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不同阶段,其同一行为触犯不同的法条,属法条竞合,且其砍树时并非以非法占有树木为目的,故其行为应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不应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盗伐林木罪数罪并罚,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盗伐林木罪本院不予确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指控成立,本院予以认定。审理中,被告人王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辩护人王**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故对被告人王某某的量刑应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之间判处,并处罚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最**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文山壮**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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