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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甲诉板某甲申请变更监护人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罗*甲与被申请人板某甲申请变更监护人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于2016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罗*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番永川、被申请人板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申请人罗*甲称:被申请人板*甲与我哥罗*乙于2005年3月21日按民间风俗举行婚礼,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5年6月3日,我哥罗*乙因交通事故身亡,事故时被申请人板*甲已有身孕,在我父母的劝说下,被申请人板*甲于同年10月13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板*乙,户口随被申请人板*甲落户于盈江县弄璋镇,但孩子板*乙一直跟随我及其祖父母生活。现被申请人板*甲已经再婚,长期生活居住在腾冲,并生育了两个小孩,不能对板*乙履行监护职责,且板*乙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由于年龄等原因,不宜长期对板*乙进行监护。经多次协商,被申请人板*甲同意由我对板*乙进行监护。为了给被监护人板*乙更好、更方便的生活、学习环境,现特诉至盈江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取消被申请人板*甲对板*乙的监护权,由申请人罗*甲担任板*乙的监护人;2、案件受理费由申请人罗*甲承担。

被申请人板*甲同意变更监护权,同意由申请人罗*甲对板*乙进行监护,并要求申请人罗*甲认真履行监护职责。

申请人罗*甲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申请人板某甲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板*甲系被监护人板*乙的母亲,申请人罗*甲系被监护人板*乙的叔叔。申请人罗*甲之兄罗*乙与被申请人板*甲于2005年3月21日按民间风俗举行婚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5年6月3日,罗*乙因交通事故身亡,被申请人板*甲于同年10月13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板*乙,现年10岁,就读于盈江**心小学。被申请人板*甲现已再婚多年,且长期生活在腾冲县,并生育了两个小孩,被监护人板*乙长期跟随申请人一方生活,由申请人一方进行抚养监护。申请人罗*甲于2016年1月26日诉至本院,要求取消被申请人板*甲对板*乙的监护权,由申请人罗*甲对板*乙进行监护。庭审中,申请人罗*甲表示愿意自行承担板*乙的抚养费,且自愿放弃要求被申请人板*甲承担板*乙自2005年11月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抚养费的权利,被申请人板*甲同意变更板*乙的监护人为申请人罗*甲。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监护人板*乙的父亲罗**已经去世,虽然被申请人板*甲系板*乙的法定监护人,被申请人板*甲已经再婚长期未能对板*乙履行监护职责,且被监护人板*乙自幼跟随申请人罗*甲生活,由申请人罗*甲进行监护,被监护人板*乙与申请人建立了深厚的感情。结合本案实际,变更板*乙的监护人为申请人罗*甲有利于板*乙的生活、成长、教育,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此已达成共识,故本院对申请人罗*甲的申请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三款、最**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被申请人板某甲对板某乙的监护权。

二、变更板某乙的监护人为申请人罗**。

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申请人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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