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景民二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权利人孟**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变更。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车建瑛不配合申请执行人孟**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过户手续。现本院依法强制将车建瑛所有的位于景洪市嘎洒机场路旁的土地使用权证变更为申请执行人孟**。【景国用(2003)字第0755号,景国用(2004)字第0690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将被执行人车建瑛所有的位于景洪市嘎洒机场路旁的土地使用权证变更为申请执行人孟**。【景国用(2003)字第0755号,景国用(2004)字第0690号】
二、申请执行人孟**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