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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被浙江宏图**云南分公司、浙江宏**限公司、戴**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浙**司云南分公司、浙江宏**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西山区人民法院(2012)西法民初字第4787号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李**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作出昆明**民法院(2013)昆民申字第113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再审本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西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6条的规定,本案报请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李**、戴**与浙江宏图**云南分公司签订的《木纹石矿山开采劳务承包合同书》的性质认定有误,可能影响对本案的处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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