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案件描述

昆明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司)申请执行红河州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2014年4月11日作出的(2014)红中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5月22日,豪**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依照该调解书确定,大地公司应于2014年5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豪源公司工程进度款8833397.2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2775.5元。到期后,大地公司未依照调解书进行履行。

本院认为

执行中经调查查明,大地公司石屏分公司持有位于云南省红河州石屏县石国用(2009)第486号〔宗地号121-(02)-38〕土地,该土地先后被本院与昆明**民法院在执行他案中进行查封,现在正在拍卖变现中。大地公司经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还负有其他多份债务,除上述土地外,大地公司没有其他资产能及时对本案所涉债务进行清偿。本案的执行需等待涉及查封土地的数个案件对查封土地的变卖(拍卖)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红中法执字第128号的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进行执行;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也可以随时进行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