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林桥诉被告开远市**有限公司、开远市**有限公司个旧分公司及第三人开远市佳裕**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的个人原因及证据不足,原告柯*、林桥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柯*、林桥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柯*、林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柯*、林桥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