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4)川凉中民初字第219号民事调解书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经审查,被执行人盐边县财通**任公司的财产所在地在会理县,为便于案件执行,本院决定将该案指定会理县人民法院执行。依据四川**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适用提级执行、指定执行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大项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对(2014)川凉中民初字第2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二、指定会理县人民法院对(2014)川凉中民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