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盐边县财通**任公司与云南昆钢**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4)川凉中民初字第219号民事调解书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经审查,被执行人盐边县财通**任公司的财产所在地在会理县,为便于案件执行,本院决定将该案指定会理县人民法院执行。依据四川**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适用提级执行、指定执行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大项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对(2014)川凉中民初字第2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二、指定会理县人民法院对(2014)川凉中民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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