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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限公司与攀枝花市**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云**限公司诉被告攀枝花市**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3年9月9日,原、被告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售电缆等货物,合同总价538412元,如被告逾期付款,应承担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原告依约供货后,被告支付了部分货款。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一直未支付剩余货款281712元。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81712元、违约金107682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诉讼中,原告云**限公司以已收到被告支付的部分货款为由,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云南**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41元,减半收取3570.5元,由原告云**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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