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行**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云南省**民法院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的(2014)临中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8日向被执行**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偿还杨*借款本金27500000元及利息10662000.01元(至2013年12月31日止)、以及自2014年1月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年息24%”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32610元、执行费105562元,但被执行**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云南**限公司在昆明市的不动产财产为:云南**限公司名下位于昆明市云南城投大厦A座6-C号(建筑面积239.85㎡)(产权证号为:昆房权证(官渡)字第201117758号)、A座6-E号(建筑面积175.94㎡)(产权证号为:昆房权证(官渡)字第201121501号)房屋两套。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云南**限公司名下位于昆明市云南城投大厦A座6-C号(建筑面积239.85㎡)(产权证号为:昆房权证(官渡)字第201117758号)、A座6-E号(建筑面积175.94㎡)(产权证号为:昆房权证(官渡)字第201121501号)房屋两套依法予以查封;

二、查封期限三年(具体查封期限以通知书为准)。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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