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任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任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3日、2015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田**,被告任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认识后于2003年4月2日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双方于2004年6月26日生育长女任**,于2006年3月27日生育长子任某洪。因双方认识时间段,没有感情基础,共同生活后感情一直不好;被告好逸恶劳,整天喝酒不做事情,整个家一直由原告来操持;被告不顾及原告的任何感受,经常喝酒后对原告使用家庭暴力。被告不仅殴打原告,并且还威胁不让原告告诉原告的家人;原告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告诉家人,经家人劝说,被告曾向原告及家人口头保证承诺今后不会殴打原告;在2013年原告随被告来到平远镇打工区间,被告不但不知悔改,反而变本加厉的喝酒对原告使用暴力,于2015年4月12日被告喝酒后手持菜刀对原告进行殴打,原告挣脱后报了派出所,民警赶到将被告带到派出所进行教育,因此双方的感情已彻底破裂。被告的行为不仅损害原告的尊严且使原告在精神是上遭受严重的痛苦,双方均没有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可能。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原、被告双方离婚;2、双方的长女任**、长子任某洪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教育费直至18周岁止;3、位于云南省广南县×××砖混结构房屋一间,价值8万元,要求双方平均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任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十多岁就结婚了,已经很长时间了,且都经历过来了。我做错一些事情,我会补偿原告,请她谅解我一点。我不会存钱,挣的钱全部给原告装着。在老家建盖的房子是给孩子的,对于两个孩子我坚持并保证有能力抚养,要求原告承担两个孩子的抚养费每月1000元。

综合原、被告诉辩主张,本案当事人对以下问题存在争议:1、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2、如果离婚,财产如何分割,孩子由谁抚养。

原告李*某就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结婚证复印件二份,以证实原、被告系夫妻关系。2、接警三联单复印件一份,以证实被告对原告使用家庭暴力。3、户口簿复印件,以证实原、被告共同生育的子女身份情况。4、原告左手受伤的CT诊断报告,以证实被告将原告打伤的情况。结婚证、接警三联单、户口簿在庭上已经向被告出示原件。5、广南县×××《证明》二份,广南**出所《户口证明》一份,证实原告父亲李*和与被告母亲李*兰系亲兄妹关系。

经质证,被告任某某对原告提交的第1、3、5组证据无异议。对原告提交的第2、4组证据不认可,称没有这回事情。

原告李某某申请证人王某某出庭作证。证人王某某证实:我与原告是朋友关系,与被告是亲戚关系;在去年的这段时间,原、被告夫妻闹矛盾,原告回娘家,被告找到我,叫我劝一下原告,当时被告向大家保证,保证断酒,且那时已经说好了;当时没有写书面的保证,而是口头保证,劝和好后我就回家了,到现在已经有一年了。

经质证,原、被告认可证人证言。

被告任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

通过原、被告的举证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所举的第1、3、5组证据被告无异议,该几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采纳。原告所举的第2、4组证据,被告虽然未认可,但是结合接警三联单的时间与诊断报告的时间以及原告的陈述,其能够形成证据链衔接起来,本院对该两组证据予以采信。对于证人王某某的出庭证言,原、被告都认可证人证言,本院予以采信。

通过庭审和质证,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原、被告于2003年4月2日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2004年6月26日生育长女任某花,2006年3月27日生育长子任某洪。2013年7月份左右,因被告经常喝酒与原告产生矛盾,原告回了娘家居住,被告请了亲戚朋友劝说,原告保证不再喝酒、打人,双方矛盾缓解后原告随被告一起到砚山县平远镇打工。2015年4月12日,被告与原告发生争吵,原告以被丈夫打伤的事由报警,平远派出所民警赶到将被告带到派出所进行劝说。2015年6月30日,原告诉至本院。另查明,原告李*某的父亲李*与被告任某某的母亲李*兰系亲兄妹关系。审理中双方认可的共同财产为位于×××砖混结构房屋一间(未办房产证);共同债权有任付*的欠款2000元,共同存款有1853.48元(现由原告李*某保管)。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父亲李*与被告任某某的母亲李*兰系亲兄妹关系,原告李*某与被告任某某是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原告李*某与被告任某某属于法定禁止结婚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无效,本案案由也应变更为婚姻无效纠纷。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因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不属于合法婚姻,原告的离婚请求不当,本院不予支持,应当判决宣告婚姻无效,对被告不同意离婚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原、被告之间的财产、子女抚养纠纷,本院将依法另行制作裁判文书。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的婚姻无效;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九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