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岳*与岳**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岳*申请宣告岳*娴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岳**,女,汉族,1978年出生,住昆明市盘龙区。

原告诉称

申请人岳*称,岳*娴属于精神病人特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岳*娴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为岳*娴的监护人。

本院认为

本院查明,2011年4月12日,岳*娴进入云南**医院住院进行治疗。2011年7月29日,云南**医院出具病情证明书确诊岳*娴患有精神分裂症。2012年7月19日,中国**合会签发残疾人证证明岳*娴为精神残疾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宣告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岳曦为岳坤娴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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