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运输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云南省**民法院审理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朱**、秦**、杨**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4年7月3日作出(2014)普中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黄**、秦**、杨**服判,原审被告人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并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13年11月初,被告人秦**、朱**、杨**三人商量购买毒品事宜。同年11月10日,秦**、朱**、杨**三人驾驶摩托车到澜沧县竹塘乡东主村帮灯寨外时,朱**将人民币46000元交给杨**后与秦**在寨子外等待,由杨**到黄**家购买毒品。当日14时55分,秦**、朱**骑摩托车在前探路,杨**骑摩托车携带毒品在后运输,当途经思澜公路154公里处时被澜**防大队执勤人员查获,当场从杨**携带的包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包,共计净重1104克,从杨**身上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小包,净重0.8克。原判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分别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朱**、秦**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杨**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104.8克,海洛因15克,人民币1100元,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朱**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辩护人提出,朱**在本案中所起作用较小,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建议二审从轻改判。经审理查明,原审被告人秦**、朱**、杨**合谋购买毒品,秦**、杨**联系毒品,朱**出资46000元。2013年11月10日,杨**携带毒资到原审被告人黄**家中购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104.8克。随后杨**驾驶摩托车欲将毒品运往普洱市,秦**、朱**驾乘摩托车在前探路,途中被澜**防大队执勤人员人赃俱获,杨**被抓获后当场指认在前探路的秦**、朱**。同年11月13日19时许,依据杨**的供述,民警前往澜沧县东主村帮灯寨将黄**抓捕归案,在其鞋内查获毒品海洛因15克。

上述犯罪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抓获经过、检查、提取笔录、毒品称量笔录、物证照片、提取可疑物检材笔录、毒品检验鉴定报告,证实抓获秦**、朱**、杨**、黄**的时间、地点和经过以及查获毒品的数量和种类。2.辨认笔录证实,通过照片混合辨认,杨**辨认出了在前探路的秦**、朱**,辨认出毒品卖家黄**。

3.视频抓拍机动车信息照片,证实:

(1)2013年11月5日,杨**骑着摩托车带着秦**去黄**家商谈毒品交易,该抓拍照片时间点、地点与杨**、秦**、黄**三人供述相互印证。

(2)2013年11月10日,杨**独自到黄**家中购买毒品,随后在前运输,秦**、朱**在前探路,该组抓拍照片与三人供述一致,相互印证。

4.取款回单、银行查询情况证实,2013年11月10日,朱**所持有的农村信用社卡取款46000元,印证其出资购买毒品的情况。5.通话清单证实,2013年11月1日-10日间,秦**与朱**有频繁联系;2013年11月9日、10日,秦**、杨**、黄**三人之间有频繁联系。

6.上诉人朱**、原审被告人秦**、杨**供述,由秦**、杨**联系毒品,朱**出资46000元,杨**携带毒资到黄**家中购买毒品后携带运输,朱**、秦**在前探路;与原审被告人黄**供述一致,相互印证。

7.扣押笔录、清单,证实本案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104.8克,海洛因15克,手机3部、人民币1100元,扣押在案。

上列证据均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取证程序合法、证据确实、充分,且能互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朱**、原审被告人秦**、杨**无视国家法律,非法贩卖、运输毒品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应依法惩处。原审被告人黄**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应数罪并罚。黄**作为毒品卖家,应对其贩卖的毒品承担罪责。共同犯罪中,朱**出资,杨**、秦**联系购买毒品,杨**携带运输,朱**、秦**在前面探路,地位、作用相当,不分主从,应各自承担罪责。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同案犯,其行为构成立功。原判依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毒品数量,以及杨**的立功情节,分别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秦**、朱**无期徒刑;判处杨**有期徒刑十三年;以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黄**无期徒刑,罚当其罪,故对上诉人朱**及其辩护人提出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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