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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田**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建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建检刑诉(2015)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田**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等二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及辩护人谢*、被告人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建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田**多次向多名吸毒人员共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56.83克,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罗**,具有立功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罗**有期徒刑15年,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田**有期徒刑10至13年。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对罪名有异议,辩解其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被告人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谢*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没有意见,被告人罗**客观上没有实施贩卖毒品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7日、12月20日,被告人罗**、田**先后到昆明市、金平县分别各购买了500颗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小麻”,下同)后回到建水县贩卖给杨xx、宗xx、李xx吸食。其中:

1.2014年12月中、下旬的一天,田**在建水县城福润街紫阳烧烤旁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0.45克给李xx吸食。

2.2014年12月上旬的一天,罗**、田**在建水县城广池湖边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9克给宗xx吸食。

3.2014年12月上旬的一天及2014年12月20日,罗**、田**在建水县城碗窑路口、牦牛酒店旁分2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1.98克给杨xx吸食。

2014年12月23日15时许,田**在建水县城北正街街头被建水县公安局的民警当场抓获,后民警在其位于建水大道242号2楼的出租房内查获了58颗毒品冰毒片剂可疑物。后田**带领民警到建水县临安镇永祯路424号罗**租住的出租房找罗**。当日20时许,建水县公安局民警在该出租屋蹲守的过程中将回来的罗**抓获,并在屋内查获430颗毒品冰毒片剂可疑物。经称量:从田**租住处查获的58颗毒品冰毒片剂可疑物净重5.4克,从罗**租住处查获430颗毒品冰毒片剂可疑物净重40克。经鉴定:上述被查获的可疑物中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认定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且经法庭举证、质证和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户口证明,证明:被告人罗**、田**自然信息等基本情况,作案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受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系建水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予以立案侦查。

3.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12月23日15时许,建水县公安局禁毒大队的民警在建水县临安镇北正街将被告人田**当场抓获,并向民警交待其同伙是罗**及罗**租住在建水县临安镇永贞巷424号处租房404室。民警根据田**提供的地址信息布控于同日20时将被告人罗**在建水县临安镇永贞巷424号处抓获,并在该出租房内搜出装有毒品冰毒片剂可疑物的塑料管吸管43根。

4.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明:证人李xx辨认出田**就是卖毒品给自己的人;经证人杨xx辨认,辨认出罗**、田**就是卖小麻”给自己的人、辨认出杨x1就是介绍自己购买毒品的人。辨认出宗xx是自己介绍给罗**、田**的吸毒人员;经证人宗xx辨认,辨认出罗**、田**就是卖小麻”给自己的人、辨认出杨xx是把自己介绍给罗**、田**买小麻”的人;经证人李x1辨认,辨认出罗**、田**就是卖小麻”给宗xx的人;经证人马xx辨认,辨认出罗**是租房子的人;经证人谢xx辨认,辨认出田**是与罗**一起到金平县的人;经证人杨x1辨认,辨认出被告人罗**、田**,辨认出杨xx就是自己介绍向罗**买毒品的人。

5.扣押笔录及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搜查证、搜查笔录及照片、物证照片、毒品可疑物过磅记录、取样笔录、毒品检验鉴定意见,证明:公安机关对从田**位于建水县临安镇建水大道242号2楼的房间内查获用塑料吸管装着包在一个烟壳内的58颗红色冰毒片剂,2部白色智能手机。对罗**位于建水县临安镇永祯巷424号出租房404室房间进行了搜查,搜查出2部白色智能手机,在404室卫生间内的一根铝制空心扫帚把内查获用塑料吸管包装的毒品冰毒片剂43根。在房间墙上挂着的一个皮包内查获汽车票2张,火车票2张。公安机关依法对上述物品进行扣押。经称量,从田**住处查获的58颗红色冰毒片剂可疑物净重5.4克,从罗**住处查获的430颗红色冰毒片剂可疑物净重40.9克。公安机关从罗**、田**处扣押的毒品冰毒片剂可疑物分别提取2颗送检。经鉴定:从罗**、田**处扣押的毒品冰毒可疑物经抽样送检后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6.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中**银行账户查询明细、监控视频,证明:2014年12月18日,罗**、田**在建水县**坝分理处为账户为6228xxxxxxxxxxx0313的银行卡分两次存入现金共计10000元,其中9300元一次,700元一次。

7.尿液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被告人罗**、田**被民警抓获后公安机关对其尿液进行了现场检测。经检测:田**的检测结果为呈吗啡、甲基安非他明阴性。罗**的检测结果为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

8.证人杨xx、宗xx、李xx的证言,证明:其向被告人罗**、田**购买毒品海洛因交易的地点、金额、数量等情况。

9.证人马xx的证言、租房合同,证明:她家住建水县临安镇永祯路424号,在2014年12月10日有两个小伙子来租房,一个瘦高瘦高的,一个要矮一些,看了房后高个的那个就说决定要了,租成360元一个月,高个的就拿出了身份证,是坡头的,名字叫罗**。双方还签了一个租房协议,当时高个男子说在建水打工,租房期间也没有什么异常。

10.证人谢xx的证言,证明:她是罗**的母亲。案发前六七天罗**、田**、杨x1来过金平,并在她的家吃着饭。在来之前她还汇着10000元给儿子罗**。罗**他们来金平做什么,她不清楚。

11.证人黄xx的证言,证明:他是蒙自市刘*汽车修理车员工,在2014年12月18日的晚上7点左右,他到个旧蛮耗马堵山水库大坝的附近对一辆车牌号为云G69D68的捷达车进行了施救。当时这辆车停在路边,站着三个小伙子,说是要去金平。那三个小伙子的基本情况不清楚,只是用手机照了驾驶人的身份证,叫罗**,家是建水**头村委会大箐村xx号,车主是叫杨x1。那三名男子当时没有说要去金平做什么,只是说要去亲戚家,不清楚车上是否有什么可疑物品。

12.证人杨x1的证言,证明:他和罗**是亲戚,田**他也认识。2014年11月中旬的一天中午,罗**打电话给他说是要来建水卖小麻”。到12月的时候,罗**就找到了杨x1,杨x1就介绍了杨xx跟罗**认识,让杨xx跟罗**购买小麻”。他不知道杨xx和罗**他们到底购买过多少颗小麻”。12月18日中午1点左右,他接到罗**的电话,罗**要用他的车,他开车去接罗**和田**。接到后问罗**要去哪里,罗**说货没有了,要去拿货。罗**一边开他的车一边打电话,打完电话后罗**联系金平卖小麻”的人。具体购买多少小麻”他不清楚,他听罗**说要购买10000元的小麻”,然后罗**和小*就到客运站的农行汇了10000元给卖毒品的人。他们汇完钱后去金平了,到路上把车开了撞在树上,叫拖车把车拉到蒙自修理,他们三个也去了蒙自。第二天他们买了当天12点从蒙自到金平的车票,三人就去了金平。到金平后先去罗**母亲处吃了饭。吃完饭到一家酒店的门口等着,有2个人开车来送小麻”,其中一个人递了一坨用塑料纸包着的东西给罗**,大概有500多颗。

13.被告人田**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4年11月的一天,罗**叫他一起做小麻”的生意,到11月底的一天,他们坐火车到了昆明,罗**就开始联系卖小麻”的人,联系卖小麻”的人后,付了10000元给卖小麻”的人,卖小麻”的人拿了一坨东西给罗**,打开那坨东西后有一包里面有100颗,有2包里面各有200颗,拿三包小麻”就坐客车回建水了。从昆明回来后的第三天,他和罗**去租了一间房间,用罗**的名字租的,罗**从外面买了一包塑料吸管,然后他和罗**一起把小麻”按10颗一组的装在吸管里面,装好后把小麻”放在了卫生间里面一把空心扫把的把里面,随后他们就开始贩卖小麻”。卖了10多天后从昆明拿来的小麻”差不多卖完了,罗**又联系卖小麻”的人,交易的地点是金平。罗**找了杨x1借了一辆车,当天罗**就开着车拉着他和杨x1去金平,到个旧蛮耗的时候车开翻了,就叫拖车的拖去蒙自修理,在蒙自住了一晚,到第二天他们就一起从蒙自坐班车去金平。到金平后花10000元买着500颗小麻”,他出着3000元,其余的就是之前贩卖小麻”的钱,对方拿3包用塑料袋包着的红色小麻”给罗**。从金平回来的路上,3包小麻”一直都是罗**带着,回到建水后又按上次的方式把”小麻”装在吸管里面,分装以后再塞到扫把把里面藏好。罗**出钱,贩卖后除去买小麻”的钱一起平分。

他和罗**从昆明买着小麻”回到建水之后,他和罗**买着小麻”给杨xx、宗xx,杨xx、宗xx联系罗**后,罗**和他就会去送小麻”。2014年12月23日中午,他被警察抓了,然后他就告诉警察还有罗**和他一起贩卖毒品,他就带警察到罗**住的地方,但是罗**没有在里面,他就把罗**藏在房子卫生间的扫把管内的用塑料吸管包好的小麻”告诉了警察,警察找到用塑料吸管包着的小麻”,总的有43条,每条装着10颗,总的有430颗,然后他又带着警察到了建水大道242号二楼他租住的房子卫生间洗漱台内找到了他装在一个红河烟壳里面用塑料吸管包好的5管零8颗小麻”,总的有58颗,公安机关当着他的面称量他被查获的58颗小麻”的重量,净重是5.4克。

14.被告人罗**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4年11月的时候他邀约田**一起卖小麻”,田**没出钱,他从其母亲处拿10000元钱买小麻”。2014年11月27日13点18分,他和田**从建水坐火车上昆明,28日中午12点多,他们向一男子购买3包小麻”,有两包里面有200颗,有一包里面有100颗。购买到毒品后,他就和田**从昆明南部客运站坐客车回来建水,回到建水后,他租了一间房间,租好房子后,他和田**就把小麻”用塑料吸管分装好放在卫生间内的一根铝制扫把管内。

从昆明买回来的的500颗小麻”卖了剩下些后,他向杨x1借车拉田**、杨x1去金平买小麻”。他们到建水客运站处银行汇9300元1次,又叫别人汇700元的1次给卖小麻”的人,这次他出着8000元,田**出着3000,有1000用于吃饭、住宿和坐车。10000元钱用于买小麻”,他们开的车要到蛮耗时发生了交通事故,叫拖车把杨x1的车拖到蒙自修,他们3个人也跟着去了。2014年12月19日他们三人到金平电话联系卖小麻”的人后,第二天就拿小麻”回建水。回到建水的当天,他和田**又把小麻”用塑料吸管分装好藏在他租住的房屋内,警察在他的出租房内查到的毒品有从昆明买的,也有从金平买的。他和田**刚开始的有三四次是一起去贩卖小麻”,他负责拿钱,田**负责把小麻”拿给买小麻”的人,有时是田**一个人去贩卖,有时田**忙的时候他会去卖,那些买毒品的人是他的表哥杨x1介绍的,他直接参与贩卖小麻”给杨xx、宗xx,大多数的时候都是田**直接去贩卖小麻”。贩卖的具体数量记不清楚了。

以上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田**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56.83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在本案中,被告人罗**提起犯意后邀约被告人田**共同贩卖毒品,购买、贩卖毒品过程中又积极出资、联系卖家买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田**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罗**到案后如实供述其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罗**,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罗**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田**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罗**作的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及辩护人谢*作的相同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法律法规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罗**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9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4日起至2029年12月23日止。没收财产款限期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田俊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4日起至2023年6月23日止。没收财产款已缴纳。)。

三、公安机关依法从罗**、田俊明处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各2部、未移送的毒品甲基苯丙胺46.3克,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红**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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