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熊**申请执行王**、李**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熊**申请执行王**、李**民间借贷,本案保全标的为15万元【保全查封王**所有的位于楚雄市鹿城镇文联街36号一层9号车库,房屋所有权证号:楚雄市房权证鹿城字第201004574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楚土国用(2010)字第0814号,及担保人安**、熊**自愿提供其共有的位于楚雄市文联街5号(州福利厂)3幢1单元501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楚雄市房权证鹿城字第04252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楚土国用(2000)字第2714号】现已保全查封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执行楚雄市人民法院(2016)云2301民初143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应予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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