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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与昆明市延**院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柳*诉被告昆明市延**院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4日不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柳*的委托代理人马**、詹*,被告昆明市延**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柳*系中国大陆知名主持人、演员。曾主持《音乐风云榜》、《每日我最大》以及辽宁卫视2013年春节联欢晚会等综艺节目;曾出演《画壁》、《嫁个一百分男人》、《岳母的幸福生活》等影视作品;曾应邀出任法国DCE植物护肤品、花印卸妆水等诸多知名品牌代言人;曾获“最具网络影响力的电视主持人”“年轻最具潜力主持人”等演艺奖项。据此,原告认为,其肖像已经具有了一定的商业代言价值。2015年2月,原告得知,被告昆明市延**院有限公司在其网站【http://ebh.qqyy.com/szmr/jiaoyuandb/2014576.html】及【http://ebh.qqyy.com/szmr/boniaosuan/2013286.html】中擅自将原告的肖像用于被告的整形美容项目商业宣传,该网站刊登有名为“昆明胶原蛋白去皱要多少钱”和“昆明玻尿酸丰唇怎么样”的文章,对原告进行贬损,涉嫌侵权网页同时附有被告的企业字号、咨询电话、联系地址等联系方式,具有明显的商业广告属性,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用原告肖像,并用于商业性宣传,涉嫌侵犯原告柳*的肖**、名誉权。为此,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要求:致歉内容应包含本案判决书案号以及涉嫌侵犯原告肖**的具体情节,致歉版面面积不小于:6.0cm*9.0cm(名片大小);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0元,精神损失费人民币30000元,维权成本合理开支人民币5000元,以上各项共计人民币1150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这两篇文章不是被告编写和刊登的,被告不应当承担责任。被告没有对原告进行贬损,原告也没有任何损失,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查,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没有异议,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被告未提交证据。

原、被告对原告柳岩系我国知名主持人、演员,在被告网站【http://ebh.qqyy.com/szmr/jiaoyuandb/2014576.html】、【http://ebh.qqyy.com/szmr/boniaosuan/2013286.html】中刊登过名为“昆明胶原蛋白去皱要多少钱”和“昆明玻尿酸丰唇怎么样”的文章的事实没有异议。

对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对双方存在争议的事项,本院查明以下案件事实:被告于2014年1月15日成立,被告股东为昆**安医院和江苏杰西**份有限公司。【http://ebh.qqyy.com/szmr/boniaosuan/2013286.html】网页中分别于2013年12月25日,2014年7月10日刊登了“昆明胶原蛋白去皱要多少钱”和“昆明玻尿酸丰唇怎么样”的文章,并配有原告照片,文章来源为昆**安医院,网页同时附有被告对外宣传时使用的名称“昆**安医院-JCI国际整形美容医院”和“昆明医**安医院JCI美容医院”及被告办公场所的照片、咨询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原告对上述网页内容进行了公证证据保全。昆**安医院在被告公司成立前一个月编辑并在被告网站中刊登了“昆明玻尿酸丰唇怎么样”的文章。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名誉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有权以任何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并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可以查明,被告的股东昆**安医院在被告成立前一个月为被告进行广告宣传,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网站上使用原告的照片,并以该照片作为宣传、推广相关美容整形产品文章的配图,该网站是以宣传、推介被告的名称、咨询电话、经营内容、美容产品为主要内容,具有明显的商业广告属性。对此,被告认为没有证据证明信息的制作、发布是被告所为,故其没有实施任何侵权行为。本院认为,昆**安医院作为被告的股东,在被告成立期间和成立后,为帮助被告的经营进行宣传、推广,宣传的主体系被告,获利主体亦为被告,被告对其股东实施的上述行为予以默认,故因此发生的侵权行为及其法律后果应由被告承担。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现原告认为被告侵犯其肖像权,要求被告基于该侵权行为承担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失,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赔偿数额,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损失情况,本院依据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及因此造成的影响和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酌情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精神损失8000元。对于被告使用原告照片是否侵犯其名誉权的问题,本院认为,网站中使用原告照片作为文章配图,并未表述或以其他方式让他人认为原告进行过此类整形手术,或因被告引用此照片导致原告社会评价受损,故本院对原告主张因名誉权受损产生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维权成本合理开支,本院认为,公证费系原告为固定证据采取的必要措施,是权利人维护自身权益所需的必要手段,由此产生的费用具有合理性、合法性,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律师费,并非原告维权所必须产生的费用,且我国法律并未对律师费的收费标准进行明确,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审理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昆明市延**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对未经许可使用原告柳**一事赔礼道歉,致歉内容由本院审核,如逾期不执行上述内容,则由本院选择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刊登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被告昆明市延**院有限公司承担;

二、被告昆明市延**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30000元,精神抚慰金8000元及公证费1000元;

三、驳回原告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减半收取537.5元,由被告昆明市**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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