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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西**社有限公司诉昆明中**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丽江西**社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中**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丽江西**社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丽江西**社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丽江西**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5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76元,由原告丽江**社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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