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卢*等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以呈检公诉刑诉(2015)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张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呈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书记员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及其辩护人迟*、被**某某及其辩护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中下旬,昆明市高**份有限公司安排深圳市**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茵公司”)作为“杜家营水库溢洪沟渠应急工程”的施工方,并由云南云**限公司作为工程监理方。在“杜家营水库溢洪沟渠应急工程”中,被告人卢某系施工方项目负责人,被告人张某某系监理方项目总监代表、专监。在施工过程中,如茵公司出现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进行作业的行为,而张某某作为监理人员并未予以制止。2014年11月18日13时许,“杜家营水库溢洪沟渠应急工程”在违规施工过程中发生坍塌事故,并造成2名作业人员当场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张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两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卢*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以酌情予以考量;不属于情节恶劣,建议在三年以下量刑。据此对二被告人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卢*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有异议,并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事故的原因系现场施工及监理人员未按安全要求进行深挖基坑所致,卢*作为项目负责人,已尽到注意义务;2、本案已经做过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违背“一事不再罚”原则,且本案系重大责任事故罪,但由检察院反渎部门侦查,侦查主体不适格;3、卢*系自首;4、卢*及所在公司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5、卢*系初犯、偶犯,愿意缴纳罚金。

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张某某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该工程系“三边工程”,即边设计、边施工、边审批;2、深基坑的开挖是在监理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监理方发现后及时制止并强调安全防护措施;3、被害人的家属得到了赔偿;4、张某某有自首情节和悔罪表现;5、张某某系初犯、偶犯。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如茵公司已赔偿被害人余某某的家属人民币110万元;已赔偿被害人徐某某家属人民币100万元。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当庭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书证。

(1)线索来源、立案决定书,证实:该案系呈贡区人民检察院反渎局在对杜家营水库溢洪沟渠应急工程“11?18”坍塌事故进行调查的过程中自行发现。2015年3月17日,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批复同意呈贡区人民检察院将卢*、张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并案查处。2015年3月18日,呈贡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卢*、张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立案侦查。

(2)身份信息,证实:卢*,1960年2月2日出生,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在其户口所在辖区内无违法犯罪记录;张某某,1974年9月2日出生,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在其户口所在辖区内无违法犯罪记录。

(3)到案经过,证实:呈贡区人民检察院反渎局工作人员分别电话通知卢*、张某某到呈贡区人民检察院接受调查,卢*、张某某接到通知于当日先后到案。

(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笺、调研南连接线建设进展情况会议纪要、昆明南连接线高速公路工程全线红线内绿化工程招标备案登记材料、昆明市交通运输局纪要及其附件,证实:南连接线高速公路红线内绿化工程共分9个标段,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施工、监理单位;市政府办公厅第221期会议纪要对杜家营水库排水问题进行了安排和部署,由市高速公路股份公司融资,市交运局组织绿化单位实施排水工程接入马料河;南连接线高速公路红线内绿化工程由公路股份公司作为业主单位招投标;市交运局于2014年8月25日组织专家、公路股份、呈贡区相关部门、官渡区相关部门及中铁二院,就杜家营水库排水相关问题召开专家咨询会,其中,中铁二院提出的排水方案(采用明沟排入马料河),专家原则同意,与会各部门均同意按此方案实施。

(5)昆明南连接线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全线红线内绿化工程第7合同段合同协议书、深圳市**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材料、扬州天翼**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材料、昆明南连接线高速公路工程全线红线内绿化工程(第七合同段)项目管理协议书、昆明南连接线高速公路工程杜家营水库溢洪沟渠应急工程新增工程单价报审表及其附件、情况说明、关于南连接线红线内绿化工程杜家营水库溢洪渠施工有关问题的情况说明,证实:卢*作为扬州天翼**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负责人,以如茵公司名义取得南连接线高速公路红线内绿化工程第7合同段及杜家营水库溢洪沟渠应急工程,卢*系杜家营水库溢洪沟渠应急工程的施工方项目负责人,总负责此项工程。

(6)中标通知书、昆明南连接线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全线红线内绿化工程监理3标段合同协议书、云南云**限公司《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材料、昆明南连接线高速公路工程杜家营水库溢洪沟渠应急工程新增工程单价报审表及其附件、关于南连接线红线内绿化工程杜家营水库溢洪渠施工有关问题的情况说明、监理工程师证、临时聘用合同书、关于聘任张某某同志为昆明南连接线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全线红线内绿化工程项目总监代表的决定,证实:云**公司是南连接线高速公路红线内绿化工程监理3标段(含绿化工程第7合同段)及杜家营水库溢洪渠应急工程的监理公司。张某某(监理工程师)系绿化工程监理3标段的项目总监代表、杜家营水库溢洪渠应急工程的专监。

(7)场地整形及种植红土供应施工承包合同,证实:卢*将南连接线高速公路红线内绿化工程第7合同段及杜家营水库溢洪渠应急工程的土方工程承包给刘某某施工。

(8)昆明南连接线高速公路工程杜家营水库溢洪沟渠应急工程施工图设计全一册、杜家营水库溢洪沟渠应急工程平面设计图/纵断面设计图、杜家营水库溢洪沟渠应急工程纵断面设计图/昆明南连接线标段7立交区西侧排水工程纵断面设计图、江苏山水**有限公司资质证书、关于杜家营水库溢洪渠设计情况的说明,证实:杜家营水库溢洪沟渠应急工程的方案由全线开挖明渠变更为全线埋管。该工程于2014年12月10日完工,公路股份公司于2015年1月5日安排江苏山水**有限公司设计施工图,该公司于2015年1月25日出具全线埋管的施工图设计;部分明渠、部分埋管方案是设计草图;全线开挖明渠,部分开挖明渠、部分埋管及全线埋管方案的标高、走向等情况。

(9)关于杜家营水库溢洪沟渠应急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请示及其附件、关于杜家营水库溢洪沟渠应急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回复,证实:公路股份公司于2014年11月21日书面请示指挥部同意将明沟开挖改为全段HDPE管埋设(即全线埋管),请示所附为部分开挖明渠、部分埋管的草图;指挥部于2014年11月24日书面回复原则同意其将明沟开挖改为全段HDPE管埋设,要求公路股份公司安排设计单位对溢洪沟渠应急工程出具设计施工图。

(10)杜家营水库溢洪渠应急工程基坑支护施工方案、杜家营水库溢洪渠应急工程基坑开挖施工方案,证实:“11?18”坍塌事故发生前,如茵公司并未编制基坑支护施工方案和基坑开挖施工方案,两方案是如茵公司在事故发生后才编制出来并采用日期倒签的方式补签的。

(11)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证明、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处证明,证实:余某某、刘某某、徐某某、卢*无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余某某系卢*安排的安全员,但无考核合格证书。

(12)云南云**限公司情况说明、杨某某学生证复印件,证实:杨某某系云南**业学院在校学生,不属于云通监理公司员工,张某某带其在工地实习,没有监理资质。

(13)昆明南连接线高速公路工程全线红线内绿化工程三标监理部会议纪要,证实:第5号:七标段溢洪渠和西侧的排水方案等业主方和指挥部对接好方案后进行施工。卢*、张某某参与会议。第9号:七标的基坑深度不超过5m,严格按照之前的设计方案进行开挖,基坑防护措施必须到位,杜绝一切安全隐患。如茵公司、云南云**限公司派员出席。

(14)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证实:张某某于2014年11月16日、18日、19日向深圳市**设有限公司发出监理通知书,但无具体阻止行为。

(15)关于杜家营水库溢洪渠设计情况的说明,证实:杜家营水库溢洪渠于2014年12月10日完工。昆明市高**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5日安排江苏山水**有限公司(下称山水公司)在中铁二院提供的杜家营水库溢洪渠设计方案基础上,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优化完善出具正式施工图。该工程施工时没有具体方案,实体工程线型与山水公司的设计图基本一致,部分埋设HDPE管地段标高与施工设计图不一致。

(16)如茵公司情况说明,证实:该次事故主要原因系未按原设计标高进行施工,为使马料河河水倒灌至KO+380水池内,在未通知监理、业主,深基坑没有通过专家论证情况下,擅自对K0+380-KO+480段管道基础进行超挖,开挖深度在6-7米,且基坑边堆土,昆玉高速公路大车经过产生振动,导致基坑垮塌。

(17)余某某及徐某某死亡现场情况说明,证实:现场位于昆明市呈贡区昆玉高速公路与南绕城高速公路立交桥下工地内土沟,该土沟最深处宽0.6米,距地面6米。

(18)死亡证明书、死亡赔偿协议书,证实:如茵公司赔偿徐某某家属100万元,款项已由李*甲(徐某某之妻)签收;赔偿余某某家属110万,款项已由卢某某(余某某妻)、杨某某(余某某母亲)签收。

(19)如茵公司杜家营水库溢洪沟渠应急工程施工工地“11·18”坍塌事故调查报告,证实:呈贡区政府于2014年11月25日成立由呈**监局牵头的“11·18”事故调查组对“11·18”坍塌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报告认定:

①事故发生地点为昆玉高速公路K12-300昆明方向东侧、昆明南连接线高速公路南侧;伤亡情况为死亡2人;直接经济损失为210万元;

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为:1、沟渠基坑开挖的放坡比例及坡度不够,导致沟渠基坑侧方坍塌;2、沟渠基坑支护措施未落实,未对沟渠基坑两侧边坡进行安全牢固支护;3、沟渠基坑两侧的土方堆放过高,且离沟渠基坑两侧过近,导致松软的基坑边坡承受不住侧压,发生坍塌;事故性质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③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1、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施工单位未对沟渠基坑两侧渣土堆放过高过近、沟渠边坡土质松软以及沟渠边坡未进行安全牢固支护等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和整改。2、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施工单位对员工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现场作业人员未严格按照操作规程的规定进行施工。3、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未得到有效落实。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在土方监测员未在现场监测的情况下进行作业,监理单位未对该行为及时制止及及时处理。

事故性质:本次事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类别为坍塌事故。

(20)非正常死亡尸体检验记录,证实:尸体体表检查情况。

2、证人证言。

(1)徐某某证言,证实:卢*是项目总负责,他根据卢*的安排,组织、指挥现场施工员具体施工。杜家营水库溢洪沟渠应急工程的方案由全线开挖明渠改为全线埋管属于设计变更。事故发生前,全线埋管方案并没有正式设计图纸。杜家营水库溢洪沟渠应急工程有一段100米左右的基坑开挖深度在6米多,出事点附近有10米左右的基坑开挖深度在7米多。工程开工后,在项目部例会上,卢*决定在事故发生点的蓄水池后往下再深挖,不放坡,马料河的水就可以倒灌进蓄水池,解决以后浇灌用水问题。后来在施工中将基坑下挖了1米多。按照基坑的开挖深度,至少要分两层,但他们只分了一层,堆土离层台的距离只有1米左右,简单做了基坑支护,达不到安全要求,这些情况卢*知道。事故发生前监理方没有制止过施工。

(2)杨某某证言,证实:他是在校学生,张某某知道他没有监理资质,安排他作杜家营水库溢洪沟渠应急工程的现场监理。现场协调会后,施**按照全线埋管方案施工。事故发生前,全线埋管方案没有图纸,施**开挖深基坑,但没有专项方案和专家论证,张某某知道这一情况。施**开挖到事故发生点附近的蓄水池附近时往下深挖了1.2米,张某某和他都在现场,张某某当场进行了复测,问施**为什么要往下深挖,施**告诉张某某要往下深挖1.2米,好让马料河的河水能倒灌进蓄水池以方便后期的绿化管养。开挖深基坑,应该分两级层台开挖,但施**只分一级层台开挖,开挖出来的土堆放在层台边上,基坑的支护也只简单做了一些,达不到安全要求。张某某在现场也知道施**的安全措施达不到安全要求,事故发生前,张某某和他都没有制止过施**施工。

《杜家营水库溢洪渠应急工程基坑开挖施工方案》是事故发生后制作了拿给他的,方案所附的“昆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基坑放坡开挖施工方案报验申请表”上的“监理审查意见”栏的内容是张某某让他签的,章是张某某盖的。他没有见过这个方案。

(3)许某某证言,证实:全线埋管方案没有图纸也没有专家论证。按全线埋管方案施工,基坑开挖深度最深是5.8米。开挖深基坑要有图纸、经过专家论证。全线埋管方案的正式施工图是在杜家营水库溢洪沟渠应急工程完工后才设计出来的。杜家营水库溢洪沟渠应急工程按照“三边工程”(边设计、边施工、边审批)施工。卢*是施工方的总负责人,在开挖深基坑的埋管现场,施工方只分了一级层台开挖,开挖出来的土堆放在基坑边上,支护也只是简单做了一点,都达不到安全要求。施工方挖深基坑的这几天,张某某在施工现场。监理方没有向业主方提出过施工存在安全隐患,也没有制止过施工。

(4)李某某证言,证实:杜家营水库溢洪沟渠应急工程的全线埋管方案没有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施工过程中出现深基坑要遵循基本建设程序,要有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杜家营水库溢洪渠应急工程基坑开挖施工方案》、《杜家营水库溢洪渠应急工程基坑支护施工方案》是事故发生后施工方倒签的。

(5)张某某证言,证实:杜家营水库应急工程由开挖明渠变更全线埋管属于工程变更,涉及到深基坑环节,要有专家咨询论证环节。

(6)刘某某证言,证实:杜家营水库溢洪沟渠应急工程的方案发生了变更,属于工程变更设计。全线埋管方案没有设计图纸,施工方没有向他们报过开挖深基坑的相关手续。全线埋管方案没有正式设计图纸、没有施工方案。

(7)高某某证言,证实:全线埋管方案开挖的基坑深度最深是6米多,属于深基坑,开挖深基坑要履行相关的手续:施工方应当编制专项方案、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但在杜家营水库溢洪沟渠应急工程中,施工方没有履行深基坑工程的相关手续。全线埋管方案没有设计图纸、开挖深基坑没有专项方案也没有经过专家论证。

(8)肖某某证言,证实:杜家营水库溢洪沟渠应急工程由全线开挖明渠改为全线埋管属于工程设计变更,该工程在后期没有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全线埋管方案没有图纸。全线埋管方案开挖最深的地方有6.2米左右,属于深基坑。对于深基坑工程,必须要有施工图纸才能施工。第一稿的设计图纸是机械台班开挖,实际是人工开挖,且没有按1:1放坡及规范分台开挖,开挖出来的弃土没有运到安全区以外堆放,基坑里面严禁站人但仍有施工人员在基坑里面作业,事故发生时安全员、技术员、监理员等人都不在现场,处于监管空白。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卢*供述及辩解,证实:如茵公司承包了南连接线高速公路第七合同段的绿化工程,杜家营水库溢洪沟渠应急工程并入绿化工程一并实施,云**司进行监理。他是杜家营水库溢洪沟渠应急工程的项目总负责人,项目所有方面的事项由他决定。他将事故发生地段的基坑交给刘某某和余某某开挖,也知道刘某某没有相关资质。章**是专职安全员,发生坍塌事故那几天,章**不在,他安排余某某作为坍塌事故地段的施工队长兼安全员。他没有检查、核实过余某某是否具有安全员资质。挖深基坑,应该要分两至三个层台开挖,做必要的支护,但在现场施工只分了一层,施工人员又把挖出来的土堆到分层台上,而且边做支护边埋管,达不到安全要求。

为了赶工期,杜家营水库溢洪沟渠应急工程在全线埋管方案没有图纸、开挖深基坑没有专项方案、没有专家论证等情况下就动工了。基坑深挖1.2米、没有图纸就安排人员施工是他决定的。全线埋管方案的图纸是在2015年2月才由江**公司制作出来。事故发生前,张某某每天都到施工现场去检查,但监理方都没有制止过他们施工。

在项目部例会上,他提出从蓄水池后把管直接放坡埋到最低处,让马料河的水倒灌到蓄水池,解决以后的浇灌用水,所以在施工中这一段深挖了1米多,这一情况未告诉业主方。出事点的基坑开挖深度为6.2米左右,属深基坑,应当履行相关手续,遵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施工方编制专项方案,编制专项方案包括设计图纸,如果工程变更设计,专项方案应当包括变更后的设计图纸,施工方再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才能组织施工,但他们没有履行上面的相关手续。

(2)张某某供述及辩解,证实:云**公司是南连接线高速公路红线内绿化工程监理3标段的监理公司,监理绿化工程第7、8、9合同段。云**公司安排他做项目总监代表及绿化工程第7合同段的专监。杜家营水库溢洪沟渠应急工程在绿化工程第7合同段内,他是杜家营水库溢洪沟渠应急工程的专监。

如茵公司提出全线埋管,按照全线埋管施工属于工程设计变更,要由业主方和设计单位重新做出设计施工图纸,按照新的设计图纸来进行施工,变更为全线埋管方案后没有图纸,没有施工方案。2014年11月12日施工方按照全线埋管方案开始动工。开工后他问卢*怎么没有图纸和施工方案就施工了,卢*说这个工程工期紧。他到施工现场去看,但没有制止施工方动工。

在事故发生点附近的蓄水池后面有一段80至100m左右的基坑开挖深度超过了5米,最深的达到7、8米,属于深基坑,国家有强制规定,对于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基坑必须要有专项方案和专家论证,要执行《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但该工程没有开挖深基坑的专项方案和专家论证。

施工方在蓄水池里深挖时他和杨某某在施工现场。他看到施工人员把线放到马料河沟底去,问为什么要在蓄水池下面深挖,施工方说为了解决后期绿化管养的用水问题。之后两天,发生了坍塌事故。

按照基坑的开挖深度,要分三级层台开挖,但施工方只分了一级层台;施工方开挖出来的土堆放在基坑边,堆土过近、过高;基坑支护简单做了一些,但达不到安全要求。《杜家营水库溢洪渠应急工程基坑开挖施工方案》是事故发生后制作的,他也没有见过《杜家营水库溢洪渠应急工程基坑支护施工方案》。按照规定,这两个方案施工方没有报给他们审核过,不能算是施工方案。

他知道杨某某没有监理资质,还安排杨某某做杜家营水库溢洪沟渠应急工程的现场监理。如茵公司的施工不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但他们没有制止过施工方施工。

4、昆明南连接线高速公路施工工地“11·18”事故事故现场勘查情况、余某某及徐某某死亡现场情况说明。证实:事故现场位于昆明市呈贡区昆玉高速公路与南绕城高速公路立交桥下工地。事故发生致工人余某某、徐某某当场死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张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两人死亡,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家属得到赔偿,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卢*辩护人提出卢*已受到行政处罚,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本院认为,行政处罚系行政部门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处罚,而卢*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案系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批复同意呈贡区人民检察院并案处理,侦查主体合法,卢*辩护人提出本案侦查主体不适格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卢*辩护人提出卢*已尽到注意义务,张某某辩护人提出监理方已尽到监理职责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证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注意并酌情判处。公诉意见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维护生产、作业的安全,惩罚重大责任事故犯罪,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卢*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零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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