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故意杀人复核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云南省**民法院审理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故意杀人罪一案,于二0一五年六月十八日作出(2014)昆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昆明**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2013年6月30日22时10分,被告人王**与其女友周*、周*的母亲盛*发生争执,王**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刺杀周*、盛*。致周*当场死亡,盛*重伤。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一审庭审经质证确认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痕迹、物品登记表、提取笔录、指认笔录、DNA鉴定报告、尸体检验报告及告知笔录、司法鉴定书、证人证言、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对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因感情纠纷便持刀刺杀被害人周*、盛*,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王**案发后让人报警并留在作案现场拨打了急救电话,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系因感情纠纷所引发,应区别于其他恶性案件。关于辩护人所提原判罪名定性不准及量刑过重的辩护意见,经查,原判根据被告人王**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所作判处并无不当,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核准云南省**民法院(2014)昆刑一初字第2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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