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兰**申请执行个旧市鸡街水泥厂、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兰**与被执行人个旧市鸡街水泥厂、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作出的(2015)个民二初字第6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兰**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申请人兰**申请执行偿还借款人民币55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名下有坐落于个旧市中山路12号01幢1-201,202,2-201号的房产,但该房产现在富滇银行**红河分行抵押中,设定的抵押日期自2014年5月29日至2017年5月28日,现无法处置;另被执行人个旧市鸡街水泥厂的资产现也无法变现。因此,两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个执字第50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费人民币7900执行人个旧市鸡街水泥厂、王*交纳(未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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