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李*应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兴国申请执行李*应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澄**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4)澄民一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李*应偿还申请人租赁物:钢管4438.1米,扣件5867套,角条199.5米;支付租金92265元,2014年8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租金按双方结算的计算方法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2152元。但被执行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支付令所确定的偿还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应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真实住址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人意见,申请人同意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澄江县人民法院(2015)澄法执字第1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经审查符合执行条件的依法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要及时向本院提供,经本院调查落实具备执行条件的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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