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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与戴**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谢**不服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5)西法民初字第48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被上诉人在西山区买有房屋并有公司经营,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由一审法院对本案管辖。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戴**未提交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引发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上诉人谢**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在昆明市盘龙区辖区,盘**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5)西法民初字第481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昆明**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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