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5)南民保字第2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扣押李光华所有的现停放在南华县源星汽车修理厂,车牌号码为云AAXXXX徐工牌XZJ5328JQZ25K重型专项作业车一辆。现因申请人孙**在法定期限内起诉,后又于2015年3月30日撤回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李**所有的现停放在南华县源星汽车修理厂,车牌号码为云AAXXXX徐工牌XZJ5328JQZ25K重型专项作业车一辆的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保全费2520元,申请人孙**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