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孙**因与被申请人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5)南民保字第2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扣押李光华所有的现停放在南华县源星汽车修理厂,车牌号码为云AAXXXX徐工牌XZJ5328JQZ25K重型专项作业车一辆。现因申请人孙**在法定期限内起诉,后又于2015年3月30日撤回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李**所有的现停放在南华县源星汽车修理厂,车牌号码为云AAXXXX徐工牌XZJ5328JQZ25K重型专项作业车一辆的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保全费2520元,申请人孙**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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