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个旧**总公司申请执行个旧市**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云南**民法院2010年6月4日作出的(2009)云高民二终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判决确定由个旧市**限公司支付个旧**总公司合作经营利润491.3894万元、向个旧**总公司开具2360万元的增值税发票。2012年6月13日,个旧**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中发现个旧**总公司经理马**涉嫌犯罪被关押在异地,另查明个旧**总公司在云南**民法院(2011)云**二终字第57号生效判决中确定支付个旧市**限公司货款900万元及利息,案件双方当事人系互为权利义务主体,2012年12月12日,本案中止执行。2015年7月25日,在本院主持下,经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充分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确认(2009)云**二终字第170号民事判决确定个旧市**限公司欠个旧**总公司合作经营利润491.3984万元;双方确认(2011)云**二终字第57号判决确定个旧**总公司欠个旧市**限公司贷款900万元及利息。上述两案权利义务相抵后,个旧**总公司还应支付个旧市**限公司408.6016万元及利息,此款转到(2012)红中法执字第244号个旧市**限公司申请执行案件中处置,另双方约定个旧市**限公司向个旧**总公司开具2360万元的增值税发票也在该案执行中协商解决。上述执行和解协议系双方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2)红中法执字第178号案件终结执行。

双方当事人按和解协议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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