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张*、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张*暂无履行能力,在车管部门查无车辆登记信息,在相关金融机构亦未查询到其二人可供执行的存款,被执行人张*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张*名下的房屋已被本院另案查封,现二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有关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玉*执字第127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