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李*、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石**下落不明,在相关金融机构未查询到其二人可供执行的存款,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被执行人李*、石**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有关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玉*执字第105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