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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洪丽诉查洪书等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查**诉被告查洪书、景东彝族**村民委员会火山村民小组、漫湾**委员会洼子村民小组、漫湾**委员会温岭村民小组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受理后,原告查**以本案侵权事实不清,要求重新收集侵权证据为由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查洪书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免予收取。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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