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临沧川商投**限公司因情况紧急,为避免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法申请诉前保全符合法律的规定,且已经依法向本院提供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临沧川丰**责任公司所有的六辆车进行查封。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