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何*申请执行楚雄嘉**有限公司、楚雄世**有限公司、王**、孔繁荣、杨凌民间借贷纠纷,本案保全标的为1596440.00元【保全查封王**所有的位于楚雄市鹿城镇雁塔路5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鹿城字第00750号及位于楚雄市鹿城镇灵秀路秀苑花园3幢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20076636号】,现已保全查封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楚雄市人民法院(2015)楚*初字第3192-1、2号民事裁定书已全部执行完毕,应予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