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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诉普**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潘**诉被告普**、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的委托代理人陈**与被告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潘**诉称:原告与两被告系熟人,2014年7月16日,两被告以没有钱付修理费为由向原告借款9300元。当日,原告将9300元交付两被告,并由两被告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两被告向原告借款9300元用于支付云E1221号车的修理费,于2014年12月前归还借款。如逾期不还则按照银行利息3倍支付利息。”现在还款期限已过,两被告却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已经多次向两被告催要无果。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93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1379元(9300元×4.85%÷365天×372天×3倍),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普**辩称:是原告先欠我的钱,后来我才又欠他,是因他帮我付了修车款9300元,我才写借条给他,当时他就把我的驾驶证、行驶证、车辆登记证拿走,2014年10月16日又在楚雄拿我的驾驶证去扣了2分(B2驾照),叫我还他利息我不愿意承担。要等原告欠我的钱有个结果,我才会还他,否则我也不愿意还他这笔钱。徐**是我的妻子,之前就是因为与潘**之间的经济纠纷才和我闹离婚,一年前她带着孩子一走了之,我联系不上她。

被告徐**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潘**针对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欲证实原告身份;借条一份,欲证实2014年7月26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9300元的事实。

经质证,被告普**无异议。

被告普**对其答辩主张未向本院提交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明材料,被告普**无异议,经审查,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本院予以采信,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通过庭审,结合原、被告的举证、质证和本院认证,本院确认本案以下法律事实:

原告潘**与被告普**朋友关系,被告普**与徐**夫妻关系。2014年7月26日,被告普**及徐**向原告潘**借款,原告同意后借款9300元给二被告,并由二被告写下借条给原告,借条载明:今有普**禄丰县干海资煤矿一地区13幢07室,身份证号码×××,徐**禄丰县彩云镇东营村委会罗家屯,身份证号码×××夫妻借到潘**9300元(玖千叁佰元整)用于支付广通农机修理部修理云E1221力帆货车修理费,现定于2014年12月前归还欠款,如有逾期愿意按银行利息3倍结算归还潘**(本利以逾期天数结算)。借款人:普**徐**2014年7月26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均未偿还,现原告诉请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及逾期利息,被告普**认可借款的事实但认为其与原告尚有其他经济纠纷,需要在原告欠他的款项结清后进行相互折抵,而不愿意偿还该借款及利息。调解未能达成协议。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潘**以被告普**、徐**未偿还借款为由,要求被告及时归还借款,并提交了借条予以证实其主张,被告认可借款的事实,故原告诉请由被告偿还借款的主张合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在借款时对利息做了如逾期还款按银行利息3倍结算归还的约定,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原告诉请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普**辩称原、被告双方之间还有其他经济纠纷,需要在原告欠他的款项结清后进行相互折抵的抗辩,因被告普**未能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且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被告的抗辩无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徐**与普**系夫妻关系,二人共同向原告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徐**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自愿放弃诉讼权利的行为,因此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由被告普**、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潘**借款9300元及因该借款产生的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月7日止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三倍计算的利息1379元,合计10679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元,由被告普**、徐**共同承担。(因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楚雄彝**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O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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