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尤**因与被申请人云南**限公司、中国石化集**然气销售公司供用气合同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民法院(2014)昆民四终字第3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