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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检公诉刑诉(2015)第6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骆**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骆**及其辩护人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至2014年10月以来,被告人骆**以投资市政工程需要资金周转等名义及以“集会”的形式,先后向刘**、卢某某等50余人承诺借款并支付3%-5.5%不等的利息,非法吸收存款2188万元,并将非法吸收存款用于个人经营及转借他人。2015年1月,被告人骆**未按约定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刘**、卢某某等人于2015年3月2日向公安机关报警。公诉机关指控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借条复印件、记账本,银行打款回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建议以被告人骆**犯非法吸收公众罪判处刑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骆**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罪,理由如下:1、被告人骆**在客观上没有实施向社会公开宣传及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主观上亦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其与借款人之间系合法的民事借贷关系,其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被告人还存在大量应收款项,若被追究刑事责任,将导致这些款项无法追回,且借款人也都写了谅解书,请求法庭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至2014年10月以来被告人骆**以投资市政工程需要资金周转等名义,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在自己的洗车场及玉舍跑车场等多个场合,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宣传,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支付3%-5.5%的月利息。先后向叶*、向某某、文某某、朱某某、张*某、龚某某、董某某、李*、李*甲、周*、卢某某、刘*某、陈*、刘**、杨某某、李*乙、鲍*某(保*)、王*某、邓某某、蒋某某、李*丙、刘**、王**、罗*、孔某某、田*、惠*、邓**、胡*、尹*某、浦某某、唐某某、尹**、尹**、王*、林某某借款,并承诺支付3%-5.5%的月利息,且如果急需用钱提前给其说明,可以随时将钱拿回,上述被害人在获知所谓借钱给骆**可以获得每月本金的3%-5.5%不等的利息,同时也看到有人确实从骆**处按时获得上述利息后便将钱借给骆**,骆**收到借款后向上述被害人出具借条。由于借钱给骆**确能从中获得好处利息,被害人卢某某、杨某某、龚某某、刘**、向某某、吴*某等人又介绍了被害人李*某、鲍*某、李*丁、吴**、刘*、龚**、胡*某、向某甲、鲍**、周*某借钱给被告人骆**,此间骆**的会计任某某、其嫂罗*某、其朋友田*某介绍了被害人温某某、欧**、郭某某、吴*某、吴*乙借钱给被告人骆**,在此期间,被告人骆**以“集会”的形式又向被害人胡*甲、张*、欧**、鲍*某、王*某、王*吸收资金。从2013年至案发,共计有54名被害人被骆**非法吸收资金1919.8万元。其中李*某被非法吸收资金20万元;叶*被非法吸收资金10万元;向某某被非法吸收资金41万元;文某某被非法吸收资金15万;温某某被非法吸收资金27万元;朱某某被非法吸收资金10万元;张*某被非法吸收资金41万元;鲍*某被非法吸收资金16万元;李*丁被非法吸收资金30万元;吴**被非法吸收资金30万元;刘*被非法吸收资金40万元;龚某某被非法吸收资金40万元;龚**被非法吸收资金20万元;胡*某被非法吸收资金35万元;夏某某被非法吸收资金15万元;董某某被非法吸收资金10万元;李*被非法吸收资金6万元;李*甲被非法吸收资金20万元;周*被非法吸收资金9.6万元;向某甲被非法吸收资金20万元;欧**被非法吸收资金40万元;卢某某被非法吸收资金101万元;刘*某被非法吸收资金60万元;陈*被非法吸收资金100万元;刘**被非法吸收资金135万元;鲍**被非法吸收资金30万元;胡*甲被非法吸收资金27万元;杨某某被非法吸收资金110万元;李*乙被非法吸收资金10万元;鲍*某(保*)被非法吸收资金15万元;王*某被非法吸收资金30万元;邓某某被非法吸收资金20万元;蒋某某被非法吸收资金12万元;李*丙被非法吸收资金6万元;刘**被非法吸收资金10万元;王**被非法吸收资金178万元;罗*被非法吸收资金70万元;孔某某被非法吸收资金80万元;田*被非法吸收资金51万元;惠*被非法吸收资金20万元;邓**被非法吸收资金5万元;郭某某被非法吸收资金6万元;胡*被非法吸收资金10万元;胡*被非法吸收资金10万元;尹*某被非法吸收资金27万元;浦某某被非法吸收资金10万元;唐某某被非法吸收资金4万元;周*某被非法吸收资金15万元;尹**被非法吸收资金40万元;吴*某被非法吸收资金5万元;尹**被非法吸收资金3万元;王*被非法吸收资金180万元;吴*乙被非法吸收资金10万元;张*被非法吸收资金9.2万元;林某某被非法吸收资金35万元。被告人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后将所得款项部分转借给刘**、谢*某、谢*等人。

另查明:1、刘*甲等人报警后,经传唤,被告人自动到案;

2、经委托调查评估,被告人骆**所居住的社区同意将其纳为社区矫正对象。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

第一组证据:被害人陈述及借条

一、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及借条复印件,证实2014年7月通过卢某某知道骆**在吸收资金,自2013年10月28日起经卢某某介绍先后借了20万元(2013年10月28日8万、2013年11月15日7万、2014年3月19日5万)给骆**,约定每月利息4分,从2014年8月起就没有收到利息,获利4.96万,本金0.1万。

二、被害人叶*的陈述及借条复印件,证实因与骆**租土地开洗车场认识,从2014年1月6日开始,总共借了10万元给骆**,骆**答应以3%的利率按每月支付利息0.3万元,至2014年7月份收到6个月的利息共1.8万元。

三、被害人向某某的陈述与借条复印件,证实通过向某某知道骆**在吸收资金,于2013年7月13日借款40万元给骆**,骆**说先拿1.2万元的利息给她,其又将1万元放在里面,合计41万元。至2014年3月共拿到利息9.81万元,收到本金0.41万元。

四、被害人文某某的陈述与借条复印件,证实因到玉舍跑水城的营运车队认识骆**,一天值班时骆**找到其,问手边有钱没,有的话拿给她按照4%的月利息支付,并告知她和她老公在外面做得有工程、有多处房产,名下有汽车,保证不会骗文某某,同时告诉文某某如其身边的亲戚朋友有钱的话也尽管借给她,她可以按3%的月利息支付利息。*某某从2013年10月22日开始先后分4次通过现金方式将15万元(2013年10月22日借款4万元、2013年12月22日借款2万元、2014年2月22日借款4万元、2014年4月22日借款5万元)送到骆**位于荷城花园的洗车场交到她的会计任某某手上。共得利息3.25万元。

五、被害人温某某的陈述及借条复印件,证实2014年年初,通过其儿媳罗某某知道骆**在吸收资金,先后拿了27万元给骆**,骆**支付了5个月的利息,共得利息4.05万元。

六、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及借条复印件,证实其与骆**是朋友关系,2013年12月份,骆**主动打电话给其,让其参加他们的“集会”,骆**是会头,让朱某某每月出资1万元,总共拿了11.6万元(其中1.6万用于集汇)给骆**,共得利息1.6万元。

七、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及借条复印件,证实和骆**是朋友关系,2013年11月骆**主动找到其借钱承诺每月支付5%的利息,分别于2013年11月、2014年2月借给骆**40万元,骆**按5%的利息支付利息到2014年7月。2014年9月19日其扣押了骆**跑玉舍的营运车(贵B17347),后骆**以70万元将车抵押给刘某某等人,车过户到刘某某名下,经张某某、刘某某、吴某某协商,刘某某支付吴某某19万元、杨*8万元、张某某19万元。张某某得到利息12万元及19万元抵押车款。。

八、被害人鲍某某的陈述及借条复印件,证实通过杨某某知道骆**在吸收资金,于2013年10月7日将16万元的现金借给骆**,2014年7月份就未收到利息,共得利息7.68万元,归还本金0.16万元。

九、被害人李**的陈述及借条复印件,证实骆**是其女儿杨某某的朋友,通过杨某某知道骆**在吸收资金,于2013年4月9日将30万元借给骆**,每次所得利息都是通过杨某某转交,记不清楚得到多少利息。

十、被害人吴某甲的陈述及借条复印件,证实通过杨某某知道骆**在吸收资金,通过杨某某于2013年3月6日把30万元借给骆**,共得利息21.3万元。

十一、被害人刘*的陈述及借条复印件,证实通过杨某某知道骆**在吸收资金,于2013年5月12日、2014年3月份总共借给骆**40万元,共得利息21.4万元,归还本金6.4万。。

十二、被害人龚某某的陈述及借条复印件,证实与骆**跑车相识,2013年8月份骆**找到其要借钱并许诺每个月支付4%的利息,于2013年8月14日、2013年12月15日、2014年5月15日共借了40万元给骆**,共得利息11.6万。

十三、被害人龚**的陈述及借条复印件,证实通过其妹龚某某知道骆**在吸收资金,于2013年8月14日分、2014年3月15日共将20万元转到骆**的账户上,共得利息5.6万。

十四、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及借条复印件,证实通过刘**知道骆**在吸收资金,于2013年9月1日通过工商银行取款35万现金,在玉舍将现金拿给刘**转交给骆**,共得利息2.1万。

十五、被害人夏某某的陈述及借条复印件,证实其父亲夏某某通过其表嫂罗某某知道骆**在吸收资金,罗某某介绍夏某某借钱给骆**,说骆**在外面投资工程,有洗车场,还有很多固定资产(包括土地和房产),实力雄厚,骆**需要钱作周转,骆**以本金3%的利息支付给夏某某。2013年5月22日夏某某在家中拿了15万元的现金给罗某某,由罗某某将钱转交给骆**,共得利息6.3万。

十六、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及借条复印件,证实因跑水城至玉舍的客运车与骆**相识,2013年11月份的时候骆**找其借钱。于2013年12月2日通过农业银行转了10万元到骆**的个人账户,共得利息1.5万元。

十七、被害人李*的陈述及借条复印件,证实2014年6月份其在骆**洗车场上班,骆**找到其借钱并承诺以月利息4%支付利息,借了6万元现金给骆**。骆**于2014年9月22日给其补了借条,没有收到任何利息。

十八、被害人李**的陈述及借条复印件,证实与骆**是朋友关系,2014年3月初骆**打电话找其借钱并承诺每个月支付3%的利息。于2014年3月9日借了20万元给骆**,共得到利息1.8万。

十九、被害人周*的陈述及借条复印件,证实与骆**跑车认识,2013年骆**找到其借钱,并承诺按4%支付利息,于2013年7月7日通过银行转账9.6万元给骆**,共得利息5.4万。

二十、被害人向某甲的陈述及借条复印件,证实通过其妹向某某知道骆**在吸收资金,于2013年5月29日、2013年11月29日共将20万元借给骆**,共得利息7.32万,归还本金0.2万。

二十一、被害人欧**的陈述及借条复印件,证实2012年12月份,骆**主动通过其嫂罗某某找到欧**借钱并承诺每个月可以支付5%的利息,当月借给骆**10万元现金,2013年年初,将现金30万元借给骆**。骆**给其出具76.8万的借条,其中所得利息被用于骆**的“来会”——“集会”,未获得利息及本金。

二十二、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及借条复印件,证实于2014年4月份、2014年6月份、2014年7月份分三次共借款101万元给骆**,共得利息6.9万元。

二十三、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及借条复印件,证实因跑车认识骆**,2014年3月份骆**打电话借钱,并承诺以本金的5%支付利息,于2014年4月份将60万元借给骆**,共得利息9万元。

二十四、被害人陈*的陈述及借条复印件,证实其系骆**的侄女,2013年5月份骆**打电话找其借钱,并承诺每个月以月利息2%支付利息。于2013年5月31日、2013年9月5日总共借款100万给骆**,得本金1万元。

二十五、被害人刘**的陈述,证实通过洗车认识骆**,骆**说她在德坞搞工程需要资金周转,并答应给5.5%的利息。于2014年3月14日、2014年4月14日、2014年5月5日、2014年5月14日、2014年6月5日、2014年6月14日、2014年9月30日七次总共借款136.5万给骆**,其中的1.5万是上次骆**未支付的利息,共得利息17.49万。

二十六、被害人鲍**的陈述及借条复印件,证实通过其妻知道骆**在吸收资金,于2013年4月7日将30万元借给骆**,共得利息4.5万,归还本金0.3万。

二十七、被害人胡**的陈述,证实通过朋友知道骆**在吸收资金,将27万元借给骆**,并将所得的9.7万元利息参加骆**的“集会”。

二十八、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及借条复印件,证实通过朋友知道骆**在吸收资金,于2012年12月14日、2013年1月1日、2013年4月9日、2013年4月19日、2013年6月17日、2013年10月1日分六次总共借给骆**110万元,共得利息26.8万元。

二十九、被害人李**的陈述及借条复印件,证实通过其二哥知道骆**在吸收资金,2013年10月份,骆**同其二哥说她要用钱,让其二哥问一下亲戚朋友有没有闲钱借给她,并承诺以4%的利息支付利息,于2013年10月份将10万元借给骆**,共得利息3.1万,归还本金1万元。

三十、被害人鲍某某(保*)的陈述及借条复印件,证实2013年3月份左右,骆**称工程上需要资金周转向其借钱,并承诺可以给利息,于2013年4月份将32万元交给骆**,未收到利息,归还本金0.3万元。

三十一、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及借条复印件,证实骆**主动找到其借钱,并承诺以本金5%的支付利息,于2015年1月份、2014年3月份分两次共借款30万元给骆**,未得利息,归还本金20万元。

三十二、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及借条复印件及转账凭证,证实在洗车与骆**相识,2014年4月骆**说她投资得一个到土场还需要一些资金,有的话借给她,并按照每个月3%的利息支付利息。于2014年4月18日通过中**银行转账将20万元汇到骆**的会计任某某的银行账户,共得利息1.8万,归还本金0.2万。

三十三、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及借条复印件,证实与骆**早就相识,2014年5月初,骆**主动找到其借钱,并承诺每个月按照本金3%的月利息支付,于2012年5月5日将12万元现金借给骆**,共得利息0.72万,归还本金0.1万。

三十四、被害人李**陈述与借条复印件,证实通过其女儿知道骆**在吸收资金,于2013年7月1日、2013年10月1日分两次共借款6万元给骆**,共得利息2.16万。

三十五、被害人刘**的陈述与借条复印件,证实因租房在骆**的洗车场旁与其认识,骆**告知其如果手里有钱的话可以借给她,每个月给其3分的利息。于2014年5月20日将10万元钱借给骆**,共得利息0.3万,归还本金0.1万。

三十六、被害人王**的陈述及借条复印件,证实与骆**是老乡,2013年5月骆**和王**老公尹**说他在水城县的公厕工程需要用钱,叫尹**给他找点钱借她周转,按照每个月4%支付利息,于2013年5月9日、2013年5月10日、2013年5月21日、2014年2月8日、2014年3月8日、2014年6月20日共将178万元借给骆**,共得利息70.8万,归还本金10.1万。

三十七、被害人罗*的陈述及借条复印件,证实与骆**是熟人,2015年5月底,骆**主动找到其借钱,于2014年6月1日通过农村信用社转了70万元到骆**个人账户,共得利息5.6万。

三十八、被害人孔某某的陈述及借条复印件,证实与骆**是熟人,2013年4月份骆**找到其借钱并承诺每个月支付4%的利息,于2013年8月1日、2013年9月20日、2014年2月20日、2014年5月20日、2014年8月20日分五次共将80万借给骆**,共得利息26万。

三十九、被害人田*的陈述及借条复印件,证实和骆**是朋友关系,2013年3月左右,骆**找其借钱,答应每月支付3%的利息。于2013年3月10日、2013年5月5日共将51万元借给骆**,共得利息16.23万。

四十、被害人惠*的陈述及借条复印件、转款凭证清单,证实与骆**跑车相识,2013年9月骆**找其借钱并答应每个月按照3%的利息支付。于2013年9月11日通过工行转账20万元到骆**账户,共得利息6万,归还本金5.15万。

四十一、被害人邓**的陈述及借条复印件,证实和骆**是朋友关系,2014年5月份骆**找到其借钱并承诺可以按每个月4%支付利息。于2014年5月13日将5万元借给骆**,共得利息0.6万,归还本金0.5万。

四十二、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及借条复印件,证实通过其朋友田某某知道骆**在吸收资金,田某某告知其自己借得有钱给骆**,每个月有3%的利息,叫其有钱可以借给骆**。于2013年4月15日田某某带其去骆**的办公室,将6万元借给骆**,共得利息0.33万,归还本金0.1万。

四十三、被害人胡*的陈述及借条复印件,证实通过其母亲知道骆**在吸收资金,于2014年4月15日将10万元借给骆**,共得利息3.55万,归还本金0.1万。

四十四、被害人尹某某的陈述及借条复印件,证实通过其弟尹**知道骆**在吸收资金,于2013年5月21日尹**帮其通过农村信用社转了20万元给骆**,另外的7万不记得什么时候给的了,共计借给骆**27万元,共得利息15.12万。

四十五、被害人浦某某的陈述及借条复印件,证实2014年5月份骆**找其借钱,并承诺每个月支付本金的2%的利息。因其二姐浦某某在骆**的洗车场上班,通过浦某某直接将10万元现金交给骆**,未收到利息及本金。

四十六、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及借条复印件,证实与骆**是雇佣关系,骆**告诉其如果有钱拿来借给她,每个月按照3%支付利息。2013年6月、2014年5月11日共将4万元借给骆**,共得利息0.66万。

四十七、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及借条复印件,证实其与骆**不相识,因其侄女吴某某认识骆**的会计任某某,任某某告知吴某某有钱的话就借给骆**,骆**每个月可以支付3%的利息。于2014年6月26日将15万元借给骆**,未收到利息及本金。

四十八、被害人尹**的陈述及借条复印件,证实与骆**相识多年,2013年8月份左右,骆**主动找其借钱,并承诺每个月支付本金的3%利息。于2013年8月20日将40万元借给骆**,共得利息4.8万。

四十九、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及借条复印件,证实因认识骆**的会计任某某,任某某介绍说骆**要开办修理厂,需要资金周转,借钱给骆**每月可以收取3%的利息。于2014年6月24日,将5万元借给给骆**,未收到利息及本金。

五十、被害人尹**的陈述及借条复印件,证实其在骆**的洗车场上班,骆**说有钱的话可以借给她,并承诺每个月向其支付3%的利息。于2013年8月11日将3万元借给骆**,共得利息0.81万。

五十一、被害人王*的陈述及借条复印件,证实与骆**是朋友关系。于2012年6月14日、2013年9月9日、2013年10月5日、2013年10月30日、2014年3月2日、2014年2月24日、2014年3月3日、2014年5月8日分八次共将180万元借给骆**,共得利息10万。

五十二、被害人吴某乙的陈述及借条复印件,证实通过任某某知道骆**在吸收资金,任某某说骆**在九洞桥办了一个挖机修理厂,急需资金,让其有钱的话借给骆**,骆**每个月按照3%支付利息。于2014年4月18日将10万借给骆**,未收到利息及本金。

五十三、被害人张*的陈述及借条复印件,证实其参与骆**的“来会”(“集会”),骆**介绍说他有运营车、洗车场、寄卖行还搞工程,如果有闲钱放她那里很安全。未收到利息及本金。

五十四、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及借条复印件,证实与骆**系朋友关系,2014年4月底骆**主动找其借钱,并承诺给4分的月利息。于2014年5月13日、2014年8月1日两次共将35万元借给骆**,共得利息1.8万。

该组证据证实被告人骆**通过在自己的洗车场、跑客车等场合,向不特定的公众吸收闲散资金、骆**明知自己吸收资金的信息已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并许诺给予高额回报的事实,共计非法吸收公众资金1919.8万元。

第二组证据,证人证言

一、证人任某某(其是骆**聘请的会计)的证言,证实其主要负责骆**资金的出入,骆**向民间的借款都是进入其管理的账户,负责登记借款人的姓名、借款金额、借款利率、支付利息等,骆**给他人的借条也是由其保管。从2012年至今,骆**向50-60人借款合计2100万元左右,具体数字记不清了。骆**承诺的月利率在3%-5%之间,总共支付了多少利息没有算过。骆**借来的款项主要用于支付借款人利息及借给他人。

问:现向你核实经你手帮骆**借款及支付利息的人员名单的实际情况,请你逐一说明?

答:1、龚某某:骆**向龚某某借款40万元,每个月支付4%的利息,利息一直支付到2014年7月份,2015年春节骆**返还了龚某某4000元的本金。2、龚**:骆**向龚**借款20万元,每个月支付4%的利息,利息一直支付到2014年7月份,2015年的春节骆**返还了龚**2000元的本金。3、胡*某:骆**向胡*某借钱都是刘*丙经手的,利息也是直接转到刘*丙的银行账户上,由刘*丙转交给胡*某的,骆**向胡*某借款35万元,每个月支付胡*某4%的利息,2014年6、7月份支付3%的利息。4、夏某某:夏某某借款15万元给骆**都是罗*某经手的,夏某某的利息钱也是罗*某领走再转交给夏某某的,骆**每个月支付夏某某5%的利息,但是罗*某实际只支付3%的利息给夏某某,从重赚了2%的利息,2015年春节骆**返还了夏某某1500元,此笔钱是直接转到夏某某的银行账户的。5、董某某:骆**2013年12月向董某某借款10万元,每个月支付他4%耳朵利息,2014年6、7月份支付他3%的利息,2015年春节的时候骆**返还了董某某1500元的本金。6、欧**:骆**之前向欧**借款多少我不清楚,骆**每个月支付欧**5%的利息,每个月我支付欧**2万元的利息(罗*某代领),这样算的话骆**应该向欧**借款40万元,但是后来欧**的2万元利息没有领走,直接拿参与骆**“集会”,至于后来骆**和欧**是怎样结算的我不清楚,2015年骆**返还了欧**10700元(含欧**父亲的2700元)。7、卢某某:骆**具体向卢某某借了多少钱我不太清楚,总的应该是300多万,因为有部分我没有经手,我经手的有多少钱我也忘记了,骆**每个月支付卢某某4%的利息,后来骆**用老城路口的商铺抵账217万元给卢某某,后来骆**和卢某某核算,骆**给卢某某出事了一张101万元的借条,开始的时候卢某某每次借钱和领利息的时候,都在笔记本上做了记录,但是后来就没有记录了。8、刘*某:骆**总的向刘*某借了60万元,是什么时候借的我不太清楚,骆**每个月支付刘*某5%的利息,有些时候刘*某直接来鸿福宇洗车场拿利息钱,有些时候是直接转账的,都是我经手办的,知道2014年7月才停止支付利息,后骆**用玉舍的营运车抵账给刘*某,具体抵多少钱我不知道。9、刘*甲:骆**早在2012年左右就向刘*甲借款共计135万元,具体的借款时间我记不清楚了,你们可以查看借条,每个月支付刘*甲5.5%的利息,一直支付到2014年8月份,都是我经手的,2015年春节骆**返还了刘*甲1.36万元。10、胡**:胡**只参与骆**“集会”,总的来了三会,两会一万元每个月,一会5000元每个月,具体骆**连本带利欠胡**多少钱我不清楚。11、杨某某:骆**总的向杨某某借款200万元,200万元包含了鲍**的30万元、李**的30万元、吴**的30万元,骆**每个月支付杨某某5%的利息,一直支付到2014年7月份,具体支付了多少金额我不知道,你们可以根据借款的时间核算。12、鲍某某(保华人):骆**具体向鲍某某借款多少钱我不太清楚,骆**每个月支付鲍某某5%的利息,鲍某某还参与了骆**“集会”,鲍某某每个月交5000元,骆**每个月叫我补鲍某某7000元钱,这样算来的话,骆**应该向鲍某某借款24万元,至于后来骆**为何向鲍某某出示32.2万元的借条我不清楚。13、邓某某:骆**向邓某某借款20万元,每个月支付邓某某6%的利息,每个月1.2万元的利息钱我都是通过银行转到邓某某的个人账户的,2015年春节期间骆**还返还了邓某某2000元的本金。14、蒋某某:骆**向蒋某某借款12万元,每个月按照5%的利息支付蒋某某,骆**还返还了蒋某某5万元的本金,当时是鸿福宇洗车场将5万元现金交给蒋某某的,当时我在场,我多次催促蒋某某把借条拿来更改,但是她一直没有拿来,所以将鸣枪出示的借条上的12万元实际已经返还了5万元。15、刘*乙:骆**向刘*乙借款10万元,每个月支付刘*乙5%的利息,2014年6、7月份支付的利息是3%,2015年春节期间骆**返还了刘*乙1000元钱。16、王**:骆**具体向王**借款多少钱我忘记了,骆**每个月按照4%的利息支付给王**,有一次在鸿福宇洗车场骆**返还了王**5万元的本金(当时是王**的丈夫尹**拿的钱),当时我在场,其他时间骆**是否返还了王**本金我不知道,2015年春节骆**返还了尹**2万元钱。17、罗*:2014年5月骆**向罗*借款70万元,骆**每个月支付罗更4%的利息,罗*共收到了2014年5、6、7三个月的利息8.4万元,2015年春节骆**返还了罗*7000元钱。18、田*:骆**向田*借款51万元,具体的借款时间我不知道,骆**每个月支付田*5%的利息,2015年春节骆**返还了田*5000元钱。19、郭某某、胡*:骆**向郭某某、胡*借款共16万元(郭某某6万元、胡*10万元),骆**每个月支付他们5%的利息,利息钱都是郭某某经手的。20、浦某某:骆**先向浦某某借款6万元,这笔钱浦某某只收到一个月的利息(拿钱的时候先扣除当月的利息),后来骆**给浦某某出示了一张10万元的借条。21、周某某:骆**分两次向周某某借款15万元,骆**每个月支付她3%的利息,我记得周某某是2014年6月份借钱给骆**的,骆**支付了两个月的利息就停止支付了,利息是我交给周某某的。22、尹**:骆**向尹**借款40万元,每个月按照4%的利息支付直到2014年7月,骆**是否返还尹**本金我不知道。23、王*:骆**具体向王*借款多少钱我记不清楚了,但是每个月都是按照5%的利息按时支付给王*的,每次都是王*来鸿福宇洗车场拿钱的,因为王*还和骆**一起“集会”,所以他们之间的经济比较乱,骆**用一辆海马车抵账9.5万元,并把抵账来的9.5万元给王*,骆**还用三块田的房子抵账30万元给王*,除了上述骆**是否返还王*本金我不知道。24、吴**:2014年4月骆**向吴**借款10万元,每个月支付3%的利息,一直支付到2014年8月共计5个月的利息1.5万元,2015年春节骆**还返还了吴**1500元钱。25、林某某:骆**多次向林某某借款共35万元,骆**具体按多少利率支付我不知道,她是直接和骆**对接的,我不知道情况。26、王*某:骆**分两次向王*某借款共40万元,骆**每个月按照5%的利息支付给王*某,后来骆**返还了王*某20万元本金,王*某还参与了骆**“集会”,至于后来骆**和王*某是怎样核算出骆**欠王*某11.2万元的我不知道,2015年春节骆**返还了王*某1100元钱。

二、证人刘**(与骆**是同居关系)的证言,证实2012年之前骆**在钟山区麒麟路经营一家洗车场及在水城县双水经营一家汽车租赁行,2012年5月以后骆**拿了部分钱给其去做工程。不清楚骆**吸收了多少钱,其做工程骆**出资了一部分,骆**还借给谢某某一部分钱,骆**的其他的资金去向不清楚。

三、证人谢*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份至2013年9月份期间,与谢*、刘*丙合作工程项目,向骆**以月利息5%借了170万元。知道骆**投资了修理厂、洗车场、房产及放高利贷给他人。

该组证据证实被告人骆**向不特定的公众吸收闲散资金,并许诺给与高额回报的事实,且其所得款项部分转借他人。

第三组证据,到案情况说明及户籍证明等

一、到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骆**经公安传唤后主动归案;

二、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骆**具有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及其他身份情况;

三、银行交易流水(转账打款记录)及被告人骆**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打款给被告人的事实客观存在。最终认定的犯罪数额是以实际存在的借条金额、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能印证的数额来认定,且被告人骆**也辨认借条是本人签字也认可借条上的金额。

第四组证据,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供述节录:

问:你是否许以支付利息向民间借贷?

答:我向民间借得有钱。

问:你是从什么时间开始向民间借钱的?

答:我是从2012年开始向民间借钱的。

问:你向民间借贷是否经过相关金融部门批准?

答:没有。

问:你是怎样向民间宣传借款的?

答:2012年我丈夫刘**工程上需要用钱,开始时我找到我朋友,我向我的朋友说:我丈夫刘**与谢*某、谢*等人合伙做工程需要周转资金,他们有钱的话可以借给我,我会按月利率3%至5%不等定期向他们支付利息,他们的本金等我赚到钱后再付给他们。

问:你总共向民间多少人借了钱?

答:我总共向58人借了钱。

问:这58人都是怎样知道你要借钱的?

答:这58人中有少部分是我主动打电话给他们的,并向他们承诺了还款付息的方式,有部分是我的朋友出去在他们亲戚朋友间口口相传,宣传我在借款的事情,他们宣传我借款是按月利率3%至5%支付利息,要用到本金提前说,我可以还他们,经过这样一个传一个的方式,很多人晓得我在向民间借款的事情,有很多人找朋友带来要借钱给我。

供述节录:

问:向你出示骆**所欠债务名单,债务人签字栏是否为你本人签字按手印?

答:是我签字按手印的。

问:向你出示所欠债务名单,债务名单中借款金额你是否认可?

答:认可的,但是有部分人的借款金额是本金加利息,具体是哪些人我记不清楚了。

······

问:你说一下你借款用途及资金去向的详细情况?

答:······我陆陆**(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以借条上的时间为准)借给谢某某200多万(具体金额以借条上的为准),每次谢某某向我借款我们之间约定的月利率为5%,但是谢某某没有向我支付过利息,2015年春节前谢某某向我支付了30万元。······2012年3月刘**投资了800余万到水城县政府修建公厕,该800余万是我向民间借的款。······我借给张*23万元,借给柴**11万元,约定利息为5%。

······

说一下你们打会(“集会”)的情况?

参与我打会的是我先借了他们的本金,他们先问我是在哪里打会的,我向他们说是在我朋友王*(音同)处打会的,他们将我支付给他们的利息交给我帮他们打会,我朋友王*是会头,我们共同参与打了三个会,其中有一个会是10人参加、有一个是6人参加、还有一个是3人参加,后来滥会了他们就找我要参加打会的钱。

······

经我仔细的查看,公安机关统计的表中,部分情况我认可,部分情况我不认可,不认可的现单独提出来:1、龚*某:龚*某所说的其他情况我认同,只是2015年春节我返还了龚*某4000元的利息她没有说出来;2、龚**:龚**所说的其他情况我认同,只是我返还了龚**3000元的利息她没有说出来,其中有200元是2015年春节返还的,还有1000元是龚**到我的洗车场拿的现金;3、胡*某:胡*某是刘**介绍借钱给我的,实际上我并不认识胡*某,胡*某借给我35万元都是刘**经手代办的,利息也是刘**领的。我实际每个月支付胡*某4%的利息,2014年6、7月我支付的3%的利息,我实际支付胡*某的利息钱是13.3万元,至于刘**给了胡*某多少钱我不知道;4、夏某某:夏某某是罗*某介绍借钱给我的,实际我也不认识夏某某,夏某某借给我的15万元全部都是罗*某经手的,夏某某并没有和我直接对接,我每个月支付夏某某5%的利息,我共支付给夏某某的利息是9.9万元,2015年春节的时候我还返还过夏某某1500元的本金,至于罗*某给了夏某某多少钱我并不知道;5、董某某:2013年12月我向董某某借款10万元,每个月支付董某某4%的利息,2014年6、7月我支付他3%的利息,我共计支付了他利息钱2.6万元,2015年春节我还返还了他1000元的本金;6、欧**:我三次向欧**借款40万元,我每个月支付他5%的利息,他每个月2万元利息钱我并没有支付给他,而是拿去参与“集会”,最后他“集会”的钱共计36.8万元,这个钱我没有能力还他,就给他出示了76.8万元的借条,2015年春节我还返还了他10700元的本金;7、卢某某:我分多次向卢某某借款360万元,每个月我支付他4%的利息,2014年6、7月份我支付他3%的利息,最后我无法偿还他本金,我用我老城路口的四个商铺抵账219.8万元给卢某某。其他的情况我记不清楚了,但是关于我向他借款的情况我专门有一个本子记录的,可以交给你们核查。8、刘*某:2011年7月5日我与刘*某买车相识,当月我就分两次向她借款40万元,次月我又想她借款20万元,我共计向她借款60万元,每个月支付她5%的利息,一直支付到2014年7月份,她收到的利息应该是107万元,后来我无力支付她的本金,还用车子抵账24万元给她,具体情况就是这样,你们可以核查。9、陈*:2013年5、9月,我分贝向陈*借款50万元,共计从她那儿借款100万元,我每个月向她支付4%的利息,其中2014年7月我只支付她3%的利息,我支付了她的利息钱共计是44万元的利息,2015年春节我还返还了她1万元的本金。10、刘*甲:我每个月以5.5%的利息向刘*甲借款,借款的时间是2012年开始,由于借款的次数太多我也记不清楚了,但是我支付他的利息和他所说的相差太大,请你们再找他核实。11、胡**:胡**是参与我集会的,她总的和我来了三会,实际我欠她本金是27万元,有9.7万元是应该支付给胡**的利息,但是我没有支付给她,所以我连本带利一起给她出示了一张36.7万元的借条。12、杨某某:我给杨某某借的200万元包含了吴某甲的30万元、李**的30万元、鲍**的30万元、杨某某的110万元,这些都是杨某某经手办的。吴某甲的30万元是2013年4月19日借给我的,这笔钱我按照5%的利息支付给他,至2014年8月份,我支付了16个月的利息共计24万元;李**的30万元是2013年4月9日借给我的,这笔钱我按照5%的利息支付给她,至2014年8月份,我支付了16个月的利息共计24万元;鲍**的30万元是2013年4月9日借给我的,这笔钱我按照5%的利息支付给他,至2014年8月份,我支付了16个月的利息共计24万元;杨某某2012年12月14日开始借款共计110万元给我,都按照5%的利息支付给她到2014年8月,总共支付了杨某某88.5万元的利息。13、鲍某某:此人是水城保华人,他实际借款15万元的本金给我,借款时间是2013年4月份,每个月我支付他5%的利息,至2014年8月,我共支付他17个月利息12.75万元,鲍某某还参与了我集会,他每个月交5000元“会钱”,集会我连本带利欠他17.2万元,加上我借的15万元本金,共欠他32.2万元,于是我出具了一张32.2万元的借条。14、邓某某:2014年4月,我向邓某某借款20万元,每个月我支付她6%的利息,共四个月为4.8万元的利息,2015年春节我还返还了2000元的本金。15、蒋某某:2014年5月我向蒋某某借款12万元,每个月我按照5%的利息支付给她,我支付了她1.8万元的利息,2014年8月我返还了她5万元的本金,但是我没有更改借条,所以借条上还是12万元的本金。16、刘*乙:2014年5月我向刘*乙借款10万元,每个月支付她5%的利息,2014年6、7月支付她3%的利息,我共计支付了她1.1万元的利息。17、王**:我多次向王**借款共计178万元,每个月支付她4%的利息,这些与王**所说的相符,不通的是我返还了她12万元本金她没有说,其中有7万元是王**的丈夫尹**在我的洗车场拿的,有5万元是返还王**的。18、罗*:2014年5月我向罗*借款70万元,每个月我支付她4%的利息,我支付了她3个月的利息为8.4万元,2015年春节我还返还了她7000元的本金。19、田*:从2011年起,我就陆续向田*借钱,我多次向田*借款达51王**,但是每个月我支付田*的利息是5%,具体借款的时间我记不清了,请你们公安机关再次找田*核查。20、郭某某、胡*:胡*是郭某某的儿子,我只认识郭某某,胡*的钱都是经过郭某某的手借给我的,我支付胡*的利息也是直接给郭某某的,2014年5月我向郭某某借款6万元,2013年4月我向胡*借款10万元,我每个月支付他们的利息都是5%,2014年6、7月我支付他们3%的利息,我支付胡*利息7.6万元,我支付郭某某利息0.66万元,2015年春节我还了郭某某2000元。21、浦某某:2013年1月份左右,我就向浦某某借款6万元,每个月支付她4%的利息,2014年5月,我又向浦某某出具了一张10万元的借条,我总的支付了浦某某4.8万元的利息。22、周某某:此人是任某某介绍借钱给我的,我多次向周某某借款15万元,每个月支付她3%的利息,具体支付了多少利息我记不清楚了,此人你们可以找任某某核对。23、尹**:2013年8月,我向尹**借款40万元,每个月支付他4%的利息,一直到2014年7月,我总的支付了他19.2万元的利息,2015年春节我返还了他1万元的本金。24、王*:我多次向王*借款达180万元,每个月支付她5%的利息直至2014年8月份,我共计支付了王*74.75万元的利息,我返还了王*10万元的本金,还用一辆海马(车牌尾号为9799)抵账9.5万元给熊**(音同)德*寄卖行,这9.5万元我也直接还给王*,我还用水钢三块田的房子抵账30万元给王*。25、吴**:2014年4月我向吴**借款10万元,每个月支付他3%的利息,一直支付到2014年10月份,利息是任某某支付给吴**的,共支付了2.1万元,2015年我还返还了他1500元的本金。26、林某某:2013年我就开始向林某某借钱,具体的时间我记不清楚了,多次总共向她借款35万元,拨那个第一款借款我每个月按照5%的利息支付给她,从不间断直到2014年8月份停止。27、王*某:2013年5月份,我向王*某借款20万元,2013年7月份,我又向王*某借款20万元,这两笔钱我都是按照5%的利息支付给她,其中2014年5月份我返还王*某本金20万元,我共计支付王*某利息是26万元,王*某还参与我的“集会”,集会的过程中我替王*某交了8.8万元的会钱,后来我和王*某算账,就在我欠她的20万元本金中扣除王*某欠我的8.8万元,之后我就给王*某出具了一张11.2万元的欠条。

第五组证据,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资金用途

一、证人任某某证言,证实从2012年至今,骆**向50-60人借款合计2100万元左右,具体数字记不清了。骆**承诺的月利率在3%-5%之间,总共支付了多少利息没有算过,骆**借来的款项主要用于支付借款人利息及借给他人。

二、证人刘**的证言,证实2012年之前骆**在钟山区麒麟路经营一家洗车场及在水城县双水经营一家汽车租赁行,2012年5月以后骆**拿了部分钱给其去做工程。不清楚骆**吸收了多少钱,其做工程骆**出资了一部分,骆**还借给谢某某一部分钱,骆**的其他的资金去向不清楚。

三、证人谢*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份至2013年9月份期间,与谢*、刘*丙合作工程项目,向骆**以月利息5%借了170万元。知道骆**投资了修理厂、洗车场、房产及放高利贷给他人。

第六组证据,调查评估意见书

证实经委托调查评估,被告人骆**所居住的社区同意将其纳为社区矫正对象。

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并经控辩双方质证,且证据来源合法,具有客观性与关联性,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采取口口相传等途经、承诺给付利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1919.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罪名成立。指控被告人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2188万元,经本院庭审查明应认定数额为1919.8万元。公诉机关指控多出的268.2万元因无证据印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骆**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且各被害人写出承诺书及谅解书表示对其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骆**的辩护人所提骆**客观上未向社会公开宣传,主观上未向不特定的对象吸收存款,且所得款项用于合法经营,其行为属于民间借贷,不构成犯罪,请求法庭对其作出无罪判决的的辩护意见不成立,理由如下:被告人骆**在向亲友或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且有借款人名单,借款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故其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项,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骆**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二、被告人违法所得依法继续追缴后发还各被害人(具体金额及被害人名单详见附表)。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所处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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