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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王**、王**诉王开福分家析产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龙**、王**、王**与被上诉人王**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3日作出(2015)玉红民一初字第1323号民事判决,上诉人龙**、王**、王**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王**及龙**、王**、王**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2015)玉红民一初字第132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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