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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灵芝管辖权异议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何灵芝不服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5)官法立字第5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起诉的诉求:1、依法撤销被起诉人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昆公交受字2015第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不予受理通知书》;2、由被起诉人对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作出的昆公交认字2015第0013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复核;结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能够印证被起诉人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不予受理通知书》系因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对复核申请不予受理,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故一审法院对上诉人所提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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