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自诉人李*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犯重婚罪为由,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自诉。在审理过程中,自诉人李*向本院申请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自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自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自诉人李*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