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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富源**云村委会、敖常法、敖礼阳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富源县后所镇庆云村委会、敖常法、敖礼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2011年3月,富源**云村委会为房屋受损的农户建盖安居房,安置小区取名为“富源县后所镇庆云民族团结示范村”,被告富源**云村委会授权被告敖**代为收取安居房款。被告敖**向原告承诺只要交7万元钱给他就可保证原告于2011年5月拥有一套属于自己的安居房。原告相信被告敖**的承诺,便于2011年3月16日将2万元交付被告敖**,又于2011年4月22日交付1万元给被告敖**,交付4万元给被告敖礼阳。到了分房的时间,原告找到被告敖**要房,被告便找各种理由推脱拖延,欺骗原告说水电没有安好,工程款没有和建筑公司结清,并继续欺骗原告说村上还有二期工程没盖好,但当原告去找村委会询问时,得知根本没有二期工程,一期工程的安居房也要在2013年年底才分配。原告一直等待,直到2014年7月也没有分到房子,在通过各方努力之下才找到被告敖**,被告敖**书写保证书交原告收执,承诺在2014年8月底将房子交给原告,如给不了房,所收款项全部退回,到时赔还不了,则连本带息付原告10万元。

一年时间已过,原告未能得到被告敖常法承诺的安居房,同时被告敖常法也未向原告退回所收取的安居房款,被告敖常法的行为己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时,被告富源县后所镇庆云村委会和被告敖礼阳未归还原告房款的行为也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有关法律之规定,现依法起诉,请求:1、判决三被告连带偿还原告购房款70000元;2、判决被告敖常法承担违约金30000元;3、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本院查证,被告敖常法、敖**以被告富源县后所镇庆云村委会的名义收取了多人的安居房款,被告敖**现已去向不明,无法联系。原告王**于2014年12月4日向富源县公安局后所派出所报案,富源县公安局于2015年2月6日决定对王**被敖常法、敖**诈骗案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被告敖常法、敖礼阳以被告富源县后所镇庆云村委会的名义收取原告王**的安居房款的行为已涉嫌经济犯罪,本案不应当再作为经济纠纷案件进行处理。根据《最**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退还原告王**人民币230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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