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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肖*甲诉被告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肖*甲诉被告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后,于1月15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述当事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年底经他人介绍,2011年12月19日登记结婚,2012年9月11日生育一女肖*乙。由于婚前认识有限,对被告的脾气性格不了解,婚后双方无共同语言,感情淡漠,特别近两年来,夫妻分居长达一年半,且吵闹不断,被告还对原告动手动脚,以暴力相对,致使夫妻无法相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被告过分喜好钱,对女儿欠缺母爱,也无家庭观念。女儿满月后,就一直在理发店,原告及原告母亲为女儿整天奔忙。女儿自半岁断奶后,一直由原告母亲领着。被告虽然有时也给女儿买点奶之类物品,但还要斤斤计较。结婚四年来,理发店收入一直由被告保管,没有家庭开支,不仅如此,还跟原告要钱。综上所述,原、被告双方婚姻基础差,夫妻感情不和,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此起诉,请求判决:1、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女肖*乙由原告抚养,无须被告承担其抚养费;3、夫妻共同财产:理发店收入3万元、宝骏轿车一辆(折价)3万元,平均分割;夫妻无债权、债务;4、诉讼费原、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与原告是经过交往确立恋爱关系,并且是经过一年的充分认识、了解才结婚,婚后相敬如宾,双方夫妻感情一直较为融洽,并生育女儿肖*乙,感情基础牢固,不存在原告所述。2014年7月,有一个女人连打三次电话给被告,声称与原告相好,自此,原告隔十天半月与被告提出离婚。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原告针对其诉讼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1、原告的临时身份证复印件,欲证明身份情况;2、户口册复印,欲证明原、被告和子女的身份情况;3、结婚证复印件,欲证明双方的婚姻事实。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明材料无异议。

被告针对答辩主张,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明材料:1、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欲证明车辆是被告的父亲买给被告使用的;2、借条复印件,欲证明被告向刘**借款6万元;3、龙**出所出警情况说明,欲证明原告有第三者情况。

经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2有异议,其它无异议,认为车子是自己和父亲与被告一起到楚雄购买的,并不是被告的父亲买的,借款的事情不清楚,没有借过钱,出警情况只能说明是被告去陈艳家闹事,以前是好过,早已分手。

本院分析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明材料,能证明原、被告及子女的身份及婚姻关系,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1,发票户头系被告名子,不能证明系被告父亲购买后给被告使用,不予采信;证据材料2,原告不认可,且没有其它证据相印证,不予采信;证据3,只能证明被告到陈艳家发生纠纷后派出所出警情况,不能证明被告的待证事实,不予采信。

根据庭审认定本案的法律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0年年底经他人介绍,2011年12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2012年9月11日生育一女肖*乙。共同生活期间,因被告怀疑原告与她人有不正当交往,双方经常为此事发生吵闹。2016年1月4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分居满一年半为由起诉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女,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由于原告不注意自己的言行,引起被告猜疑,导致双方经常发生吵闹。只要今后双方能各自注意改正自身的缺点尽释前嫌,仍然是一个幸福的家庭。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原告的离婚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其离婚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肖*甲要求与被**某某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肖*甲承担(已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楚雄彝**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一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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