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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才金与楚雄市**居民委员会新车站居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缪**与被告楚雄**居民委员会新车站居民小组(以下简称新车站居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缪**及诉讼代理人杨*、被告新车站居民小组的诉讼代理人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缪才金诉称,原告系被告村民小组成员,1991年12月起向楚雄市鹿城镇承包箱板纸分厂,经营到1997年9月因楚**纸厂总承包人沈**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告在未清算的前提下将鹿城造纸厂及原告承包的箱板纸分厂强行收回,并无端认为原告在承包经营期间超领资金74996.70元,并从2006年至2015年从居民小组应发给原告的生活补助费中强行扣款11200元。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承包合同未清算,被告扣发原告生活补助费的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侵犯了原告作为居民小组成员应享有的合法财产权益。请求判令被告返还生活补助费112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针对诉讼主张被告新车站居民小组提交了10组证据。

被告辩称

被告新车站居民小组辩称,被告不否认扣款抵债的事实,但所扣款属土地收益分红,不是生活补助费。原告否认违法领取74996.70元,就是否定1997年9月9日鹿城镇政府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是必须坚决执行的行政决定。原告提交的承包合同无效。原告对村议事小组根据审计报告确认的违法所得数额已经确认,并一直抵扣到2015年7月。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针对其答辩主张原告缪**提交了2组证据。

本院查明

根据庭审和质证,双方当事人确认本案无争议的法律事实如下:原告缪**系新车站居民小组的村民,2007年7月至2015年12日,被告新车站居民小组以原告缪**欠款为由,扣留了应发放给原告缪**的生活费112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缪**作为新车站居民小组的成员,享有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的权利。被告新车站居民小组针对原告缪**欠款的主张,经(2016)云2301民初157号判决书驳回诉请,其扣发原告缪**应得生活费的行为,侵犯原告缪**作为新车站居民小组成员的合法财产权利,对原告缪**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楚雄市**居民委员会新车站居民小组返还原告缪**扣发的款项11200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楚雄**居民委员会新车站居民小组承担(未交)。

上述执行内容,限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楚雄彝**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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