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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与马**、李**追偿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唐**因与被申请人马**、李**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昆民三终字第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唐**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严重违反诉讼程序,超过举证期限提交证据和没有提供证据原件;马**没有证明其还款的真实性;本案借款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二、二审判决后,唐**找到新的证据证明李**已经还清部分借款,生效判决认定马**还款的事实错误。综上,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对于当事人超过举证期限提交的证据,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一律不予采信,而是要结合全案证据综合分析其证明力,故唐**主张法院程序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二、本案中有两笔借款发生在唐**和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生效判决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符合法律规定;马**提交了相关债权人出具的收条证明替李**还款的事实,唐**未能提交证据证明马**存在伪造证据的情形,生效判决予以认定并无不当;唐**用以证明李**已经偿还部分款项的证据多为李**自己的记录,不足以推翻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

综上所述,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唐**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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