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柯XX与徐XX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柯XX诉被告徐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受理后,原告柯XX及委托代理人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柯XX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