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柯XX诉被告徐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受理后,原告柯XX及委托代理人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柯XX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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